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限是「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逾期就無法再拋棄(民法第1174條)。現行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應備文件主要是聲請狀、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拋棄人戶籍謄本與繼承系統表,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件。以下整理完整流程、常見誤解與容易忽略的地雷。
拋棄繼承是什麼?跟「什麼都不做」不一樣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主動以書面向法院表示,自己完全不承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民法第1175條)。拋棄必須是全部拋棄,不能只拋棄負債、留下資產,也不能只拋棄一部分財產。
如果什麼都不做、也沒有在期限內拋棄,並不會自動變成「什麼都沒繼承」——期限一過,法律上就視為你已經是繼承人。這一點常被誤解,詳見下方「三個月期限」段落。
三個月期限怎麼算:從「知悉得繼承」那天起算
期限起算點是「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時」,不是被繼承人死亡當天。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的繼承人身分不需要等其他人拋棄或喪失繼承權才確定,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的當下就等於知悉自己得繼承。
後順位繼承人(例如父母、兄弟姊妹)則要等到前順位的人都拋棄或不能繼承,自己才「知悉得繼承」,起算點會往後移。實際起算日仍需依個案事實認定;不確定自己的起算點時,優先在最保守的推算期限內遞狀,比自行判斷更能保住權利。

逾期最重要的後果是「不能再拋棄」,會直接成為繼承人。但依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原則上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俗稱法定限定責任),並非外界常誤解的「背負無上限債務」。
唯一例外是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才會依民法第1163條喪失這項責任限制保障。
應備文件與管轄法院
拋棄繼承要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狀,由家事法庭受理。基本應備文件如下:
| 文件 | 說明 |
|---|---|
| 拋棄繼承聲請狀 | 司法院網站提供書狀範例,可自行下載填寫 |
|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死亡證明 | 證明繼承已經開始 |
| 拋棄人戶籍謄本 | 證明拋棄人身分與親屬關係 |
| 繼承系統表 | 載明全部繼承人與親屬關係 |
法院實際受理時可能因個案要求補件,確切清單請以受理法院公告或書記官告知為準。
未成年子女要拋棄繼承,原則上由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為聲請。但如果父母本身也是同一順位的繼承人,父母代理子女拋棄就構成利益相反,依民法第1086條不得代理,須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處理。
遞狀後多久生效?要等法院核准嗎
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只要在3個月內把聲請狀送達法院,效力就已經發生,不是等法院「准予備查」才算數。法院審查需要一段時間,但這段等待期不會讓已經送達的拋棄失效——建議遞狀時保留掛號回執或收狀證明,作為送達時間的證據。
法院准予備查後,可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查詢結果,這份查詢紀錄可作為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證明拋棄繼承已完成的文件之一,不一定要等紙本裁定送達。
聲請費用要多少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非因財產權關係的聲請原則上徵收新臺幣1,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加徵十分之五,現行實際應繳金額為新臺幣1,500元(本文數字為2026年度,以受理法院公告為準)。
同一戶如有多人各自遞狀,實務計費方式建議遞狀前先向受理法院書記官確認,避免多繳或少繳。
拋棄繼承後,我的應繼分算誰的?

依民法第1176條,拋棄繼承的應繼分怎麼分,要看拋棄的人是誰、還剩誰。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的人;如果整個順位全部拋棄、但還有次一順位的人存在,就改由次一順位的人繼承。
配偶不需要也拋棄或不存在,仍會依民法第1144條與這個次順位的人共同繼承(例如與父母這個順位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是遺產二分之一);只有在後面已經沒有任何順位的人可以繼承時,遺產才會全部歸配偶。
常見誤解與地雷
- 拋棄繼承後,拋棄人的子女不會「代位」繼承那一份——代位繼承(民法第1140條)只適用於繼承開始「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情況,拋棄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後」,性質不同,兩者不會同時發生。
- 逾期沒辦,不等於「什麼都沒發生」,而是視為已承認繼承,只是仍受法定限定責任保障(見上方三個月期限段落)。
- 拋棄必須全部拋棄,不能挑著拋棄部分財產或部分債務。
- 拋棄後要以書面通知因此而應為繼承之人,這一步常被忽略,但條文明文要求(民法第1174條第3項)。
常見問題 FAQ
拋棄繼承一定要請律師嗎?
不是必要程序。司法院網站提供聲請狀範例,文件備齊即可自行遞狀。若親屬關係複雜、期限已經逼近,或不確定自己是否已「知悉得繼承」,建議洽律師或地政士協助確認,避免因文件或期限問題被駁回。
只拋棄負債、留下不動產可以嗎?
不行。拋棄繼承是全有或全無,一旦拋棄就同時放棄全部財產與債務的繼承權,無法只挑資產留下、只拋棄負債。
已經逾期3個月才發現,還有補救機會嗎?
拋棄本身逾期就無法再辦理,但現制下繼承人原則上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不是外界常說的「揹一輩子債」。是否有其他個案處理方式,建議直接洽律師評估。
拋棄繼承和限定責任有什麼不同?
拋棄繼承是完全退出繼承關係,不承受任何財產與債務;限定責任則是保留繼承人身分,但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民法繼承編98年(2009年)6月10日修正後,這項限定責任已經是全體繼承人的預設保障,原則上不用另外聲請,這一點與拋棄繼承的邏輯不同。
免責聲明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