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民國115年)發生的繼承案件,遺產稅免稅額是1,333萬元。遺產總額減掉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得出「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課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課15%,超過1億1,242萬元課20%。
要算進遺產總額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部財產,例如土地、房屋、存款、股票,再加上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等法定項目則不計入。
本文數字為115年(2026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適用金額,依財政部114年11月27日公告(查核於2026年9月);申報、繳納規定已依2026年9月13日起生效的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改寫。下方連結開啟試算器,可直接填入遺產總額與家屬人數;稅繳不出來,可跳到「怎麼繳:分期、實物抵繳與存款繳稅」一節。
2026年遺產稅一覽表:免稅額、扣除額、稅率級距
財政部公告說明,免稅額(111年調整)、扣除額與不計入金額(113年調整)、課稅級距(114年調整),115年都未達調整標準,全部沿用。
免稅額與各項扣除額(115年適用)
| 項目 | 115年金額 | 適用對象與條件 |
|---|---|---|
| 免稅額 | 1,333萬元 | 自遺產總額中減除;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為2,666萬元 |
| 配偶扣除額 | 553萬元 |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 |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每人56萬元 | 繼承人為子女、孫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 |
| 未成年加扣 | 每年56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者,按距滿18歲的年數加扣,不滿1年以1年計 |
| 父母扣除額 | 每人138萬元 |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 |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每人再加扣693萬元 | 限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中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 |
| 受扶養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每人56萬元 | 須受被繼承人扶養;兄弟姊妹未成年者,另按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萬元 | 固定金額扣除 |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115年適用)
| 項目 | 115年金額 |
|---|---|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 總價值100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 |
|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 總價值56萬元以下部分不計入 |
遺產稅稅率級距與累進差額(115年適用)
|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
| 5,621萬元以下 | 10% | 0元 |
| 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 | 15% | 2,810,500元 |
| 超過1億1,242萬元 | 20% | 8,431,500元 |

累進差額的作用,是讓超過門檻的那一段才用較高稅率,不會整筆淨額都套最高稅率。應納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這些金額自次年起調整,財政部於每年12月底前公告。
法條原本的5,000萬元、1億元門檻怎麼換算成現行金額,剛好卡在門檻會不會多繳,拆解在〈遺產稅稅率級距與計算公式:手把手算一遍〉。
遺產稅怎麼算:5個步驟+4個完整算例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遺產稅簡介」列出的算法是: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應納遺產稅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拆成步驟如下:
- 算遺產總額:死亡時的全部財產,加上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的財產,排除第16條不計入的項目。
- 減免稅額:1,333萬元。
- 減各項扣除額: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扣除額,加上喪葬費、未償債務、死亡前應納未納的稅捐等。
- 得出課稅遺產淨額:算出負數時以0計,不用繳稅。
- 套級距: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有已繳贈與稅等可扣抵稅額,再從稅額中減掉。

以下4個算例假設財產已按法定方式估價,除題目列出的項目外沒有其他不計入或扣除項目,只示範算法,不代表個案稅額。每題附上試算器填法,填入後會得到相同結果。
| 算例 | 遺產總額 | 扣除額合計 | 課稅遺產淨額 | 應納稅額 |
|---|---|---|---|---|
| 一、配偶+2名成年子女 | 6,000萬元 | 803萬元 | 3,864萬元 | 3,864,000元 |
| 二、配偶+成年與未成年子女各1名 | 5,000萬元 | 1,251萬元 | 2,416萬元 | 2,416,000元 |
| 三、單身無子女,父母2人繼承 | 4,000萬元 | 414萬元 | 2,253萬元 | 2,253,000元 |
| 四、配偶+3名成年子女,另有房貸 | 3億元 | 2,859萬元 | 2億5,808萬元 | 43,184,500元 |
算例一:配偶+2名成年子女,遺產總額6,000萬元
扣除額:配偶553萬元+子女56萬元×2人=112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合計803萬元。
課稅遺產淨額=6,000萬元-1,333萬元-803萬元=3,864萬元,在5,621萬元以下,適用10%、累進差額0元。
應納稅額=3,864萬元×10%-0=386萬4,000元。
同一個家庭如果遺產總額只有2,000萬元:2,000萬元-1,333萬元-803萬元=-136萬元,淨額以0計,不用繳遺產稅,但仍要辦理遺產稅申報,理由見下方申報段。
試算器填法:遺產總額60,000,000,配偶選「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人數2。
算例二:有未成年子女加扣,遺產總額5,000萬元
被繼承人2026年3月1日死亡,遺有配偶、成年子女1名,以及2015年6月1日出生的未成年子女1名。
這名子女滿18歲的日子是2033年6月1日,距死亡日7年又3個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1,餘數不滿1年以1年計,加扣年數是8年。
扣除額:配偶553萬元+子女56萬元×2人=112萬元+未成年加扣56萬元×8年=448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合計1,251萬元。
課稅遺產淨額=5,000萬元-1,333萬元-1,251萬元=2,416萬元;應納稅額=2,416萬元×10%=241萬6,000元。
試算器填法:死亡日期2026-03-01,遺產總額50,000,000,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人數2,再新增一筆未成年子女出生日期2015-06-01。
算例三:單身無子女,由父母繼承,遺產總額4,000萬元
被繼承人沒有配偶,也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民法第1138條由第二順序的父母繼承,父母2人都在世。
扣除額:父母138萬元×2人=276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合計414萬元。
課稅遺產淨額=4,000萬元-1,333萬元-414萬元=2,253萬元;應納稅額=2,253萬元×10%=225萬3,000元。
如果父母都已過世,改由第三順序兄弟姊妹繼承,兄弟姊妹要受被繼承人扶養才能列每人56萬元的扣除額。繼承順位怎麼排,見〈單身、沒有子女,遺產會給誰?〉。
試算器填法:遺產總額40,000,000,配偶選「沒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人數0,父母人數2。
算例四:大額遺產跨入20%級距,遺產總額3億元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與3名成年子女,另有死亡時尚未清償、具確實證明的房屋貸款2,000萬元。
扣除額:配偶553萬元+子女56萬元×3人=168萬元+喪葬費138萬元+未償債務2,000萬元,合計2,859萬元。
課稅遺產淨額=3億元-1,333萬元-2,859萬元=2億5,808萬元,超過1億1,242萬元,適用20%、累進差額8,431,500元。
應納稅額=258,080,000元×20%-8,431,500元=51,616,000元-8,431,500元=43,184,500元。
試算器填法:遺產總額300,000,000,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人數3,死亡前未償債務20,000,000。
剛好跨過門檻的情形更能看出累進差額的作用:課稅遺產淨額1億1,242萬元時稅額14,052,500元;多100萬元變成1億1,342萬元時,稅額14,252,500元,只多了超出那100萬元的20%,也就是20萬元。
遺產總額怎麼算:哪些財產要列、用什麼價格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所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境內與境外的全部遺產都要課遺產稅(第1條)。
財產價值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但稅法對「時價」有明文口徑(第10條與施行細則),不是拿市場成交價申報:
| 財產 | 估價方式 | 依據 |
|---|---|---|
| 土地 | 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
| 房屋 | 評定標準價格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
| 存款 | 死亡日存款餘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應附文件說明 |
|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 | 死亡日收盤價(興櫃為加權平均成交價);當日無價格或價格劇烈變動另有規定 | 施行細則第28條 |
| 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股票 | 死亡日公司資產淨值;公司名下土地房屋帳面價值較低時,改用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 | 施行細則第29條 |
| 債權 | 債權額;有約定利息者,加計到死亡日的利息 | 施行細則第27條 |
土地、房屋要分開查、分開加總;兩個數字去哪裡查、跟房屋稅單上的數字是什麼關係,整理在〈繼承房屋遺產稅怎麼算?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查詢〉。
死亡後才發放的上市櫃股利,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看「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要列入遺產的應收股利;在死亡日之後,屬繼承人的所得,不列入遺產。股票過戶手續見〈繼承股票怎麼過戶?遺產稅計價與集保手續〉。
保險金:指定受益人原則上不計入
給付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以及軍、公教、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第16條第9款)。但財政部109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10900520520號函整理了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的案例特徵,哪些保單會被列入,見〈保險金要繳遺產稅嗎?〉。
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視為遺產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以及這些繼承人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第15條)。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可能在範圍內,各順序的排法見〈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法定繼承人一次看懂〉。
併入後,當初已繳的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可以連同利息,從應納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能超過因併入而增加的應納稅額(第11條第2項)。試算器的「可扣抵稅額」欄就是填這一項;這部分稅額由誰負擔,見下方修法重點。
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繼承人不能證明用途的,也要列入遺產課稅(施行細則第13條)。國稅局怎麼查、要留哪些單據,見〈死前2年贈與視為遺產、重病期間提領現金國稅局怎麼查〉;生前分年贈與怎麼規劃,見〈每年贈與免稅額度怎麼用〉。
免稅額之外還能扣什麼:第16、17條重點整理
不計入的財產一開始就不算進遺產總額;扣除額則是先算進遺產總額再扣掉,兩者都會讓課稅基礎變小。親屬扣除額與喪葬費已列在前面一覽表;喪葬費扣除額依法以固定金額計算,不是按實際花費扣除,辦喪事的行情另見〈喪葬費用行情多少?〉。
第16條不計入的項目共13款、第17條扣除項目共11款,下面整理一般家庭較常碰到的6項:
| 項目 | 效果與條件 | 依據 |
|---|---|---|
| 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第16條第9款 |
| 捐贈政府、公立機關或符合標準的公益、慈善、宗教財團法人 | 不計入遺產總額 | 第16條第1至3款 |
| 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 | 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仍要計入 | 第16條第12款 |
| 農業用地及地上農作物 | 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作農業使用,扣除全數價值;5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期限內恢復,要追繳 | 第17條第1項第6款 |
| 死亡前未償債務、應納未納的稅捐罰鍰 | 債務須具有確實之證明;稅捐、罰鍰及罰金依實際金額扣除 | 第17條第1項第8、9款 |
|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配偶主張時可扣除;國稅局核發繳清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未給付配偶,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追繳 | 第17條之1 |
13款不計入與11款扣除的完整清單,以及每一項要附什麼證明,整理在〈遺產稅扣除額舉證文件:常見漏扣案例一次看〉。農地的列管條件見〈農地繼承與贈與可以免稅?條件與列管年限〉;配偶請求權的算法,以及9月修法後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怎麼計入,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什麼〉。
拋棄繼承:扣除額會消失,或受到上限限制
依第17條第2項,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的人,不適用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的扣除。配偶拋棄繼承,553萬元的配偶扣除額就不能列;父母拋棄繼承,每人138萬元的父母扣除額也不能列。
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另規定,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前原得扣除的數額為限。例如2名成年子女原可扣112萬元,都拋棄後改由4名孫子女繼承,仍以112萬元為上限,不會變成224萬元;使用試算器時,直系血親卑親屬人數請填原本的子女人數。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流程見〈拋棄繼承流程全攻略〉;還在考慮要拋棄或限定繼承,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怎麼選〉。
2026年9月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8項改變
總統於2026年9月11日以華總一經字第11500086661號令,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17條之1、第23條、第26條、第30條、第41條及第51條(總統府公報修正條文、財政部新聞稿,查核於2026年9月)。本次修正依本法第59條自公布日施行,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也就是2026年9月13日起適用。本文其他段落寫的都是現行規定,修法前後差別如下:
| 項目 | 修法前 | 現行規定(2026-09-13起) |
|---|---|---|
| 1. 納稅義務人(第6條) | 有遺囑執行人者,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無繼承人者為遺產管理人,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遺囑執行人得代為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 |
| 2. 死亡前2年贈與的稅額(第6條) | 未另定由受贈人負擔 | 按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比例算出的稅額,由受贈人負擔,以受贈財產為限 |
| 3.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第17條之1) | 未規定 | 併入遺產的死亡前2年贈與財產,計算請求權扣除額時視為被繼承人現存財產;給付配偶時不得以這些受贈財產充當 |
| 4. 申報與繳納期限的起算(第23條、第30條) | 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通知書送達之日起2個月內繳清 | 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報;送達之次日起算2個月內繳清;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於被繼承人的財產,自判決確定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補申報 |
| 5. 分期繳納(第30條) | 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才可申請 | 不限稅額,確有困難即可申請分18期以內;利息改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 |
| 6. 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第30條) | 多數決只適用公同共有遺產抵繳 | 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稅,也可用同樣的多數決 |
| 7. 同意移轉證明書(第41條) | 須提出確切納稅保證 | 另可同意以符合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 |
| 8. 逾期繳納(第51條) | 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 | 回歸稅捐稽徵法:每逾3日加徵1%,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 |
第26條延長申報期限只修文字,延長以3個月為限、不可抗力由國稅局核定的規定都沒變。
9月13日以前發生的案件,要注意兩條過渡規定:
- 修正條文施行前發生、還沒結案的案件,繳納期限、延期、分期與利息適用修正後規定;但修正前的規定對納稅義務人較有利時,仍適用修正前規定(第30條第5項)。
- 2024年10月28日起至修正條文施行前死亡的案件,被繼承人的配偶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時,也適用受贈人負擔稅額的規定(第6條第5項)。其他9月13日以前死亡的案件是否適用,依死亡時點與財政部後續規定為準。
遺產稅申報與繳納:期限、文件、分期與罰則
申報與繳納的時程
| 環節 | 規定 | 依據 |
|---|---|---|
| 申報期限 | 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 | 第23條第1項 |
| 補申報 | 死亡後才經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文書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自判決確定或文書作成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補申報 | 第23條第3項 |
| 延長申報 | 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以3個月為限;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由國稅局視實際情形核定 | 第26條 |
| 申報地點 | 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符合「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的案件,可就近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 | 第23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 國稅局核定 | 接到申報書表之日起2個月內調查、估價,發出納稅通知書 | 第29條 |
| 繳納期限 | 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次日起算2個月內繳清;可於期限內申請延期2個月 | 第30條第1項 |
誰要申報:遺產在免稅額以下也要報
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沒有繼承人時,是遺產管理人,並且都以被繼承人的遺產為限負繳納義務(第6條第1項)。有遺囑執行人的案件,遺囑執行人「得」代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繳稅及申請復查,本身不是納稅義務人(第6條第4項);遺囑執行人怎麼指定,見〈遺囑執行人是什麼?怎麼指定?〉。
併入遺產總額的死亡前2年受贈財產,按比例算出的遺產稅額由受贈人負擔,以受贈財產為限;受贈財產已移轉或滅失的,按死亡時的時價負繳納義務(第6條第3項)。
納稅義務人有2人以上時,一人出面申報就視同全體已申報(施行細則第22條)。同順序有人拋棄繼承,由同順序其他人申報;同順序全部拋棄,由次一順序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依施行細則第20條,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填具遺產稅申報書據實申報。算例一那種淨額算出來是0的家庭,一樣要申報,才能拿到核定免稅證明書辦理過戶。
應備文件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報遺產稅時應檢附那些文件」列出的基本文件(查核於2026年9月):
- 身分與繼承關係:遺產稅申報書、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每一位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有人拋棄繼承,附法院准予備查的公文影本。
- 財產價值:土地附權狀影本或登記謄本及死亡日公告土地現值證明,房屋附死亡當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存款附死亡日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股票附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及價格資料。
- 主張扣除:債務要附債權人出具、到死亡日尚未清償的證明;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要附手冊、證明或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施行細則第10條之2)。
土地、房屋資料如果與國稅局提供的參考清單相符,可由納稅義務人簽章切結免附;確認國稅局提供的金融遺產資料與死亡日資料相符,也可免附相關證明。申報書怎麼填、送件後的流程,見〈遺產稅申報流程:期限、文件、罰則〉。
線上辦理:金融遺產查詢與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可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自然人憑證等方式線上申請金融遺產查詢,或到任一國稅局、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流程見〈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教學〉。
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內、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國民,且納稅義務人是未拋棄繼承的配偶或子女,可在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並一併申請延長申報期限;收到試算通知書核對無誤,在死亡之次日起9個月內線上回復確認或遞送確認申報書,就完成申報。
怎麼繳:分期、實物抵繳與存款繳稅
繳稅可以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郵局不代收),也可以用晶片金融卡、信用卡、行動支付等方式,稅額3萬元以下可到便利商店;分期繳納案件只能臨櫃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現金不夠一次繳清時,有三條路,申請門檻不一樣:
| 方式 | 門檻 | 規定 |
|---|---|---|
| 分期繳納 | 不限稅額,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 在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每期間隔不超過2個月;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任一期沒有如期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辦理(第30條第2、3項) |
| 實物抵繳 | 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 | 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部分申請以境內的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一次抵繳(第30條第4項) |
| 以遺產中的存款繳稅 | 公同共有遺產經多數決同意 | 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第30條第7項) |
抵繳的標的物不易變價、保管,或時價比死亡日低,可抵繳稅額按比例計算;公同共有遺產申請抵繳,同樣適用上表的多數決。
例外:受贈人負擔的稅額要用遺產抵繳或以存款繳納,不適用多數決,財政部說明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繳清後拿證明書,才能分割與過戶
| 證明書 | 什麼情況核發 |
|---|---|
| 稅款繳清證明書 | 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
| 核定免稅證明書 | 經核定無應納稅款 |
| 同意移轉證明書 | 有特殊原因必須在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提出確切納稅保證,或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的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稽徵機關後申請 |
| 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 第16條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經申請核發 |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第8條、第50條);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要檢附上表證明書副本(第42條)。
部分繼承人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後,可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繳清前不得分割登記或處分(第41條之1)。申請管道與作業天數,見〈遺產稅完稅/免稅證明怎麼申請?〉。
逾期申報、漏報與逾期繳納的罰則
| 情形 | 處罰 | 依據 |
|---|---|---|
| 未依限申報 | 補徵稅款,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罰鍰;核定應納稅額6萬元以下免罰 | 第44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3條 |
| 已申報但漏報、短報 | 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短漏報稅額6萬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60萬元以下免罰 | 第45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4條 |
| 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 | 補稅,並處所漏稅額1倍至3倍罰鍰 | 第46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 逾期繳納 | 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移送強制執行;並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 第51條(2026-09-11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0條 |
親人過世後,遺產稅、繼承登記、拋棄繼承等期限怎麼排,見〈親人過世後要辦的事:法定期限總整理〉。
遺產稅申報前先檢查的9個錯誤
- 以為遺產沒超過1,333萬元就不用申報。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申報;沒有核定免稅證明書,依第42條就不能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
- 用市價估土地房屋。第10條規定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不是用市場成交價申報。
- 漏掉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第15條規定要併入遺產總額;已繳贈與稅可依第11條扣抵,但申報時漏列,就落入第45條漏報的處罰範圍。
- 重病期間提領現金,說不出用途。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繼承人不能證明用途的提領存款仍要列入遺產;醫療、看護等支出單據要留好。
- 未成年加扣年數算少。滿18歲為成年,不滿1年以1年計;算例二的7年又3個月要算8年,少算1年就少扣56萬元。
- 拋棄繼承後仍列扣除額,或以為換孫子女繼承能多扣。拋棄者不適用親屬扣除額,孫子女繼承也以拋棄前的數額為上限(第17條)。
- 身心障礙扣除額列給不符資格的人。第17條第1項第4款只限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受扶養的兄弟姊妹、祖父母不適用這項693萬元加扣。
- 申報期限過了才申請延長。第26條要求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逾期才申請不符合規定;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也要在死亡日起6個月內申請。
- 把稅率直接套在遺產總額。第13條的稅率只套用在課稅遺產淨額,套錯基礎會把稅額算得偏高。
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幾個算法之外常被問到的情境。
被繼承人住在國外,或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稅怎麼算?
只就中華民國境內的遺產課稅(第1條),免稅額比照1,333萬元(第18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的扣除額不適用,第8款至第11款的扣除以在境內發生者為限(第17條第2項)。
「經常居住境內」指死亡前2年內在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而有居所、2年內在境內居留合計逾365天(第4條)。這類案件向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家人在幾年內相繼過世,同一筆財產會被課兩次遺產稅嗎?
有減輕規定。前一次繼承、已繳遺產稅的財產,若在這次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不計入遺產總額(第16條第10款);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第17條第1項第7款)。
主張這兩項時,要附前次稽徵機關發給的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影本(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遺產裡有國外財產,在國外繳過的遺產稅可以扣嗎?
可以扣抵。依第11條第1項,要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的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簽證;沒有使領館的,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簽證。
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遺產,依國內稅率計算所增加的應納稅額。試算器的「可扣抵稅額」欄可填入這筆金額。
遺產稅申報後才發現漏報,怎麼補救才不會被罰?
在申報期限截止前補報,不以短漏報處罰;期限屆滿後,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罰鍰一律免除,但補繳的稅款要加計利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申報時漏列扣除額、多繳了遺產稅,還能退嗎?
可以申請退還。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因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的錯誤致溢繳稅款,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不得再申請。
已經對核定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並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的,不適用這項規定(同條第3項)。
遺產稅申報跟不動產繼承登記,哪個要先辦?
先辦遺產稅。第42條規定辦理遺產移轉登記要檢附遺產稅證明書,所以要先取得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逾期每逾1個月得處登記費1倍罰鍰,最高20倍(土地法第73條),流程見〈繼承房屋過戶怎麼辦?〉。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文中金額為115年(2026年)財政部公告適用標準,之後年度可能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請以財政部或國稅局最新公告為準。
最後更新:202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