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後順位怎麼遞補?下一順位繼承人會被通知嗎、要不要跟著拋棄|人生大事一點通

拋棄繼承後順位怎麼遞補?下一順位繼承人會被通知嗎、要不要跟著拋棄

拋棄繼承後,不是每次都直接跳到下一順位:同順位還有人繼承時,拋棄者的應繼分先依民法第 1176 條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位較近親等全數拋棄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先順位全數拋棄,才輪到次順位。通知分兩路:拋棄者要以書面通知因而取得繼承權的人,法院准予備查後也通知已知的其他繼承人。

先分清三種順位遞補

「下一順位」容易讓人以為只要有人拋棄,順位就立刻往後移一格。實際判斷先看拋棄者的應繼分由誰承接,再看該順序是否仍有人繼承、第一順位的親等層是否已全數拋棄。判斷時要先列出配偶、每一順序的繼承人和第一順位親等,不能只看家中誰先辦完聲請。

第一至第四順位依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不屬於這四個順位,要另外和當時有繼承權的順位一起看。這些順位關係可參考臺南地方法院的繼承順位說明。掌握這個架構,才不會把「同順位其他人」和「下一順位」當成同一批人。

民法第 1176 條明定第一順位有人拋棄時,其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至第四順位有人拋棄時,應繼分歸同一順序其他繼承人。只要同一順序仍有人繼承,先處理該順序內的歸屬,不會自動跳到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

第一順位另有親等規則。子女屬較近親等;子女這一親等全數拋棄,孫子女等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會承接。這和前順位繼承人全數拋棄後轉由次順位繼承人,是兩種不同的情形。

用家人關係看拋棄後由誰承接

情境一:父親過世,配偶和兩名子女都是共同繼承人,其中一名子女拋棄。該子女的應繼分歸同為繼承之人,不是直接交給拋棄者的子女。若另一名子女仍繼承,孫子女不會只因父母拋棄就自動進入。

情境二:被繼承人有子女,但第一順位中子女這一較近親等全數拋棄。此時要往下確認有無孫子女或更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的話,由次親等承接。第一順位的其他親等也需看其是否仍有繼承權,不能把其中一名子女的聲請直接當作所有第一順位都已拋棄。

情境三:第一順位繼承人全數拋棄,且沒有第一順位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才會看父母這個第二順位。若第二順位也全數拋棄,才進到兄弟姊妹;再全數拋棄,才進到祖父母。每一順位是否「全數」拋棄,是往後遞補的關鍵。

情境四:父母都列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其中一人拋棄、另一人沒有拋棄。拋棄者的應繼分歸同一順序其他繼承人,不是跳過仍繼承的父母,改由兄弟姊妹承接。第二順位全數拋棄時,才進入第三順位。

配偶的應繼分也有特別規則。依民法第 1176 條,配偶與同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該順序的人都拋棄且沒有後順位繼承人時,應繼分歸配偶;配偶自己拋棄,應繼分歸同為繼承之人。可先讀站內的繼承順位與應繼分說明確認親屬所在順序,再核對每人是否拋棄。

拋棄繼承後的遞補流程:先確認同順位是否有人繼承,再確認第一順位次親等或前順位是否全數拋棄。
判斷拋棄後的承接人,先看同順位與親等,再看是否進入次順位。

下一順位會被通知嗎?先看是誰通知

答案是可能收到兩種不同通知。第一種是拋棄者依法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第二種是法院准予備查後通知已知的其他繼承人。收件人可能重疊,但通知人、目的和發生時間不同,收到其中一封也不代表另一程序已完成。

民法第 1174 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這是拋棄者的通知義務。臺南地方法院的拋棄繼承說明也列出通知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通知資料,供聲請時檢附。可參閱民法第 1174 條及臺南地方法院拋棄繼承說明與通知書範例。

書面通知的對象是「因這次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不等於把所有親戚都通知一遍。若同順位還有人承接,通知對象可能在同一順位;第一順位親等遞補或前順位全數拋棄時,才可能是次親等或次順位的人。通知內容應讓收件人知道何人拋棄、何時聲請及自己因何取得繼承權,通知資料也要留存。

通知方式與證明文件可依受理法院的書狀說明準備。臺南地方法院提供的拋棄繼承說明與通知書範例,列出通知同順位尚未拋棄者,或因拋棄而取得繼承權的次順位者等情況,也說明相關通知資料應送交法院。各法院使用的書狀與附件要求可能不同,送件前應查看受理法院的現行說明。

第二種通知由法院處理。依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拋棄繼承合法時,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的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不合法時,法院以裁定駁回。法院在准予備查時通知已知其他繼承人,與拋棄者為通知下一位繼承人而寄出的書面不是同一封。

「已知的其他繼承人」不必然等於每一位可能被順位遞補的人都會在同一時間收到法院通知。家族遞補涉及繼承系統與各人的聲請資料;法條要求法院通知的是已知其他繼承人。因而成為繼承人的人,應留意拋棄者寄來的通知,也可留存法院寄達的准予備查通知或公告資料。

拋棄繼承後的兩條通知路徑:拋棄者書面通知因拋棄而取得繼承權者;法院准予備查後通知已知其他繼承人並公告。
拋棄者與法院分別負責不同通知,兩種通知的對象可能重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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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通知後,先確認自己是否成為繼承人

收到家人的書面通知,不必只憑信封就判斷順位。先確認被繼承人、拋棄者身分、拋棄的是哪一個順位,以及通知所稱的承接原因;再把配偶、各順位親屬及第一順位不同親等列出,標示誰已提出拋棄、誰仍有繼承權。這份親屬關係表有助於看出是否還有人在同順位承接。

若通知提到法院案號、准予備查函或附件,應將法院文件和家人書面分開保存。前者反映法院對該次拋棄聲請的處理結果;後者是拋棄者履行通知義務、讓可能遞補者知悉的文件。臺南地方法院的說明列出通知書函、存證信函或回執等資料;寄送證明與法院處理結果的用途不同。

若信件退回、地址不明或收件人無法聯絡,書面通知規定保留「不能通知者」例外。不能通知的原因應如實記錄,並保存查找地址、寄送或退件資料;不要把無法聯絡直接當作可以不留任何紀錄。若要確認受理法院接受何種說明與證明,可洽該法院訴訟輔導科。

收到通知也不代表必須跟著拋棄。依法取得繼承權的人可以了解是否要拋棄;若選擇拋棄,須依民法第 1174 條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臺南地方法院的說明列出聲請資料和通知證明供準備。若還不確定自己是否已是繼承人,先核對親屬關係與通知文件,分清收到消息的日子和取得繼承權的法律時點。

拋棄期限的起算,可能因為自己原本就屬於在位繼承人,或是前順位拋棄後才遞補而不同。民法第 1176 條明定,因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拋棄期間自知悉自己得繼承之日起算三個月。收到通知的日期是判斷的重要資料,信封、掛號回執、訊息及法院文件應一併保留,以便釐清何時知道遞補事實。

有未成年子女時,也要分辨是父母自己拋棄,還是子女因順位或親等規則取得繼承權。子女是否為下一位繼承人,不能僅憑父母已聲請拋棄就認定;第一順位其他親等是否有人承接、前順位是否全數拋棄,都會影響結果。未成年人涉及法定代理與利益衝突時,應向受理法院確認聲請方式,不宜直接套用成年人自行辦理的作法。

若想確認法院是否已准予備查,可參考拋棄繼承准予備查通知與查詢方式。查詢法院處理結果,和判斷誰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是兩件事;先確認遞補關係,再核對案件通知,較不會把法院通知與家人寄來的書面混在一起。

收到通知後的整理順序

  1. 核對親屬與順位:列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與祖父母,並標明第一順位親等。
  2. 確認拋棄範圍:逐一確認目前是部分同順位人拋棄、第一順位近親等全數拋棄,或前一順位全數拋棄。
  3. 辨識通知來源:分開保存拋棄者書面、寄送證明、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及公告資料。
  4. 記下得知日期:可能因他人拋棄才取得繼承權的人,確認何時得知自己成為繼承人,並依前述法定期限核對時程。
  5. 需要拋棄時向法院辦理:以書面向法院聲明;附件可參考臺南地方法院說明,再依受理法院要求備妥。

判斷時依序確認同順位是否有人繼承、第一順位是否有次親等承接,以及前順位是否全數拋棄;再對照通知和法院文件,確認自己何時取得繼承權。

常見問題

通知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寄出嗎?

民法第 1174 條要求拋棄者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條文沒有指定唯一郵寄方式。臺南地方法院的說明提供通知書及存證信函範例;準備通知時可參考該院格式並保留通知資料。

下一順位的拋棄期限從法院寄函日開始嗎?

不是一律以法院寄函日計算。民法第 1176 條以因他人拋棄而得繼承的人「知悉得繼承之日」作為拋棄期間起點;法院函件是可能的日期證明之一,家人通知與其他文件也應留存。

前順位的拋棄聲請遭法院駁回,下一順位還會遞補嗎?

不能只憑有人提出聲請就認定順位已遞補。家事事件法第 132 條規定,拋棄繼承不合法時,法院以裁定駁回;應先看法院處理結果,再按民法第 1176 條確認是否有次順位繼承。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人生大事一點通編輯部|最後更新:2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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