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生者生前欠稅欠款,會算進遺產扣除嗎|人生大事一點通

往生者生前欠稅欠款,會算進遺產扣除嗎

往生者生前欠下、死亡時仍未繳的稅款,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並附上證明,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生前借款也可申報扣除,但要證明債務確實存在、死亡時尚未清償。兩種情形分別列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與第9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欠稅和欠款,遺產稅怎麼看

遺產稅申報時,遺產總額先列出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再依法減除可扣項目。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處理死亡前依法應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同項第9款處理死亡前未償、且有確實證明的債務。兩款都從遺產總額扣除,計算的是課稅遺產,不是把帳單金額直接抵掉遺產稅。

若被繼承人是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或不是中華民國國民,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另規定,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的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涉及跨境居住或國籍時,先對照該項確認適用範圍。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生前未納稅捐、罰鍰及罰金,應附相關文件申報扣除。稅單在死亡後才繳,不會單憑繳款日期決定能否列入;重點是它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稅捐,以及能否證明金額與歸屬。財政部對死亡前未繳稅捐的說明。

遺產稅扣除項目分流:依法應納的欠稅、罰鍰與罰金走第17條第1項第8款;借款等未償債務走第9款並提出債務證明。
先辨認債務性質,再依對應款目準備資料。

生前欠稅要確認哪些事

帳單上寫著稅款,不代表所有金額都能直接列為被繼承人的扣除額。要核對納稅義務人、課稅原因、所屬期間與死亡日,並留下稅單、繳款書或繳納通知等資料。若帳單涉及共同持有人或生存配偶,申報時還要能區分被繼承人應負擔的部分。

財政部以地價稅、房屋稅為例,死亡年度發生的稅額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自遺產總額扣除。若所得稅在死亡後由生存配偶繳納,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所得的部分,須依財政部說明的計算方式認定。這些項目都要以對應年度的稅單及資料核對,不能只拿家屬代繳的收據代替欠稅證明。

財政部列出的欠稅證明包含相關稅捐的繳款書影本;死亡前依法應納的稅捐、罰鍰及罰金,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這項規則與借款扣除分屬不同款目,申報時宜分開整理,避免把欠稅寫成私人借款。

判讀死亡年度的地方稅單時,也要看課稅期間。財政部說明,地價稅的課稅期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房屋稅則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死亡年度的地價稅及房屋稅,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該課稅期間的比例計算。家屬可把稅單期間、死亡日和帳單金額放在一起核對。

所得稅也有類似的歸屬問題: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可能在死亡後由生存配偶以納稅義務人身分繳納。財政部說明,屬於被繼承人生前所得的部分,依其列出的公式計算為死亡前應納未納所得稅,再自遺產總額扣除。收據顯示誰去繳款,與稅款在遺產申報中歸屬誰,是兩件需要分別核對的事。

生前借款需要證明什麼

借款要從遺產總額扣除,核心是提出確實債務證明,並核對死亡日尚未清償的餘額。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第3511號問答指出,金融機構借款可備妥借款期間、金額、資金支付情形及死亡時未償餘額證明;私人借款可附借據、資金交付資料和債權人出具的餘額證明。

如屬標會或票據債務,該問答另列出會單、會款交付與收受資料,或支票、領票及開票原因等資料。資料應能前後對得起來:借款何時成立、款項如何交付、死亡時還欠多少。只有一張借據而看不出款項交付或餘額,會缺少官方列出的證明環節。財政部對未償債務及各類證明的說明。

遺產稅申報文件清單也要求,申報債務扣除時附上債權人出具、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清償的證明;主張扣除應納未納稅捐時,則附相關稅捐繳款書影本。申報前可對照財政部遺產稅申報文件清單整理附件。

準備私人借款資料時,可以按時間順序排列:先放借據或借款約定,再放款項交付的匯款紀錄或雙方帳戶資料,最後放債權人確認死亡日尚欠金額的證明。若借款後曾分次還款,整理的餘額要能反映已清償部分;債權人出具的餘額資料應寫清楚計算到哪一天,方便和死亡日對照。

金融機構貸款文件可集中呈現借款期間、原始金額、撥款或支付情形及未償餘額。若有共同借款、擔保或代繳紀錄,資料也要看得出被繼承人實際負擔的債務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處理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的未償債務;申報時應附上債權人出具的死亡日未償證明,和其他文件互相核對。財政部申報文件清單。

債務扣除資料整理步驟:盤點死亡日未繳款項、區分欠稅與借款、取得稅單或債權人餘額證明、核對金額與款項流向後隨申報資料提出。
資料要能連起債務成立、款項交付與死亡日餘額。

重病期間借款要補足資金用途

被繼承人在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借款,財政部要求繼承人說明債務發生原因,並證明借來的資金用途。舉證要把借款文件、匯款或提款紀錄,以及資金後續流向放在一起核對。若無法證明借款確實用途,財政部說明須將該筆借款列入遺產總額,所欠債務再予扣除。

這類情形要分別說明借款用途與未償餘額:財政部要求交代債務發生原因,並證明借款用途;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另要求死亡前未償債務有確實證明。只列借款餘額、沒有交代資金去向,可能無法說明借款與遺產現況的關係。

死亡日是核對「尚未清償」狀態的基準。《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要求債務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尚未償還;財政部申報文件清單也要求債權人證明截至死亡日的未償餘額。

若借款在死亡前已全部還清,就沒有死亡時仍未償還的餘額可列;若家屬在死亡後才代為清償,可把死亡日餘額證明與後續繳款資料分開留存,方便逐筆核對。

申報時按順序整理證明

  1. 盤點死亡日尚未繳清的稅款、罰鍰、罰金與借款,逐筆記下債權人或稅捐機關、金額和所屬期間。
  2. 依性質分類:依法應納的稅捐、罰鍰及罰金列第17條第1項第8款;其他未償借款列同項第9款。
  3. 向稅捐機關或債權人取得文件,將應納稅額、借款成立、款項交付及死亡日未清償餘額逐項對照。
  4. 隨遺產稅申報書附上各項證明;重病期間借款另附原因與用途資料。

整理清單時,可讓每一筆扣除額都有一列資料:款項性質、債權人或稅捐機關、所屬期間、死亡日未繳餘額、佐證文件。稅款的金額應能對應稅單或繳款通知;借款餘額則應能對應債權人證明。這樣逐筆核對,能看出一份證明涵蓋的是哪筆債務,以及計算到哪個日期。

若同一債權人有數筆借款,應將借款時間與各筆撥款資料分開整理,再核對各自的清償情形。若只看到一份總額證明,卻無法確認其中各筆借款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是否已部分清償,申報資料就少了逐筆對照的脈絡。財政部對金融及私人借款所列的證明項目,正是用來交代借款成立、資金交付與尚欠餘額。

稅捐資料也可按年度和稅目拆開。若死亡年度的房屋稅課稅期間跨到次年,將稅單期間與死亡日一併留存;若死亡後才繳納所得稅,保留稅額計算資料,方便區分被繼承人所得部分。遇到罰鍰或罰金,則保存載明義務人及應納金額的通知,確認申報項目對應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款項。

如果還在盤點遺產與債務,可參考遺產稅申報流程與文件整理;若關心繼承人如何面對被繼承人留下的民間債務,另見家人過世後留下債務的處理方式。遺產稅的扣除申報與繼承債務的處理,是不同問題,文件也各有用途。

結語

生前欠稅與借款都有可能列入遺產扣除,但要分別對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第9款,並以死亡日為基準證明金額與未繳狀態。稅單、債權人餘額證明、借款和資金流向資料,是整理申報內容的起點。

遺產稅扣除項目與申報資料會依個案文件而有差異;如需判斷特定債務能否列扣,請洽國稅局或會計師確認。

常見問題

欠稅在往生後才收到稅單,還能申報扣除嗎?

可能可以,關鍵在該稅捐是否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的款項,並提出稅單或繳款通知等資料。財政部也說明,死亡年度地價稅、房屋稅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死亡後才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需辨認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所得的部分。財政部欠稅扣除說明。

親友借款沒有正式契約,申報時要準備什麼?

財政部列出的私人借款資料包含借據、原借款資金支付情形,以及債權人出具的死亡日未償餘額證明;借貸雙方存摺或匯款單可用來呈現資金交付。實際文件須能說明債務存在及尚欠金額,僅有親友口頭說明並非該問答列出的證明資料。財政部未償債務問答。

欠稅、罰鍰和借款要填在同一項嗎?

不宜混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列依法應納的稅捐、罰鍰及罰金,同項第9款列有確實證明的死亡前未償債務;申報時依各自性質附上相應證明。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10

個案法律或稅務問題,請向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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