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喪葬補助先看死亡者身分: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過世,由被保險人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本人過世,則由支出殯葬費的人申請本人死亡給付中的喪葬津貼。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2026 年勞保家屬死亡津貼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父母或配偶為 3 個月,子女年滿 12 歲為 2.5 個月、未滿 12 歲為 1.5 個月。依法定親屬與年齡級距核算。
被保險人本人死亡,喪葬津貼為平均月投保薪資 5 個月;無遺屬或遺屬均不符年金、津貼資格時為 10 個月,申請人是支出殯葬費者。遺屬資格依同一條例另行判斷。
請求權自得請領日起 5 年不行使而消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規定。

勞保喪葬補助分成哪兩種
「喪葬補助」是民眾常用說法,勞工保險條例的正式名稱是喪葬津貼。勞保局把死亡給付分為本人死亡給付與家屬死亡給付;前者處理參加勞保的人身故,後者處理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身故。
兩條路的申請人和計算基礎不同,不能把被保險人本人的投保薪資與家屬的年齡級距混在一起。準備文件前,先核對死亡者姓名、與被保險人的親屬關係,以及事故當時的投保狀態;這三項資料會決定該填哪一種申請書。
本文說明一般勞工保險死亡給付。若死亡與工作傷害或職業病有關,另有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制度,申請時要向勞保局確認適用的給付種類與書件。
家屬死亡時,按親屬與年齡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規定,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父母或配偶死亡,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3 個月;子女年滿 12 歲死亡,發給 2 個半月;子女未滿 12 歲死亡,發給 1 個半月。條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第 62 條。
| 過世的家屬 | 法定月數 | 計算方式 |
|---|---|---|
| 父母或配偶 | 3 個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3 |
| 子女年滿 12 歲 | 2.5 個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2.5 |
| 子女未滿 12 歲 | 1.5 個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1.5 |
表內月數乘上平均月投保薪資,就是該項喪葬津貼的計算式。實際薪資基準由勞保局依投保資料核定,不是按喪葬支出金額核銷。
本項家屬死亡給付限父母、配偶或子女。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姊妹等親屬不在第 62 條列出的家屬範圍內,不能只因有親屬關係就套用相同級距。家屬死亡時,被保險人是否具備勞保身分、事故是否在保險效力期間,也應一併確認。
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不以勞保年資滿一定年數為條件。勞保局說明,符合被保險人及家屬死亡給付要件即可依規定提出;如有兩名以上家屬同時申請同一喪葬津貼,並非每個申請人都各領一份,勞保局會依規定處理共同具領或協議代表請領。
被保險人本人過世,喪葬津貼由誰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實際支出殯葬費的人可以申請本人死亡給付的喪葬津貼。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2,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5 個月;如果沒有遺屬,或遺屬均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則發給支出殯葬費者 10 個月。可核對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保險條例》第 63 條之 2。
因此,5 個月與 10 個月不是由家屬自行挑選。判斷關鍵是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否留有符合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資格的人。遺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以及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不同親屬請領遺屬年金還各有年齡、婚姻、收入、在學或受扶養等條件。
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是不同給付。喪葬津貼補給支出殯葬費的人;遺屬年金則依遺屬身分、請領順位和法定資格審查。即使有家人支付殯葬費,也不代表該人就是遺屬年金受領人;反過來,能領遺屬年金也不等於能以自己的名義請領喪葬津貼。
計算基礎採被保險人的平均月投保薪資,不是殯葬費發票總額。投保薪資和實際月薪不同時,先依勞保局投保資料核算,勿直接用最後一份薪資單代替。
若死亡者曾有勞保年金制度施行前的保險年資,遺屬可能另有一次請領遺屬津貼等選項;是否適用要看年資、死亡原因與遺屬資格。這類選擇涉及不同給付方式,申請書應完整填列,並由勞保局依個別投保紀錄審核。
準備文件:先依申請人分開整理
家屬死亡給付的申請人是仍在勞保中的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則可能包含喪葬津貼和遺屬給付,申請人與附件不同。兩種案件都要使用對應表單。可從勞保局死亡給付專區查家屬及本人死亡案件的文件說明;死亡證明文件如何申請,也可參考站內死亡證明書申請教學。
| 申請項目 | 主要文件 | 容易漏掉的資料 |
|---|---|---|
| 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登記資料、被保險人身分資料、本人金融帳戶 |
| 本人死亡喪葬津貼 |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死亡證明資料 | 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現址戶籍謄本、殯葬費支出證明 |
| 本人死亡遺屬給付 |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死亡證明資料 | 遺屬戶籍關係、扶養或在學等資格證明 |
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勞保局列出的文件包括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裁定書,以及載有死亡登記資料的戶口名簿影本;被保險人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也要準備。已辦理死亡登記時,勞保局說明可依其現行作業簡化部分附件。
申請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的喪葬津貼,勞保局要求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收據、死亡證明文件、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在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的現住址戶籍謄本,以及支出殯葬費的證明正本。若支出殯葬費者本身就是當序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的人,支出證明可依勞保局規定以切結書替代。
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另需證明遺屬關係與請領條件。配偶的戶籍謄本須記載結婚日期;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為由請領時,要附扶養事實文件;以在學資格請領年金者,需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申請時,申請書與收據須由法定代理人副署,並附法定代理人戶籍資料。
上述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資料需能對應申請人的身分、親屬關係與死亡日期。若姓名、日期或親屬登載資料有差異,先向出具資料的戶政或司法機關確認更正方式,再送件,避免勞保局要求補件。外籍人士、境外製作文件或申請人在國內未設戶籍者,勞保局另列驗證與譯本要求,應按個別情形查閱官方文件清單。
申請管道與送件前檢查

家屬死亡案件可在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通報勞保局,也可使用自然人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行動電話認證登入勞保局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系統,或填妥申請書後郵寄、親送勞保局。已在國內設戶籍的被保險人,以書面申請家屬死亡給付時可自行辦理,不需投保單位蓋章。
本人死亡案件則使用勞工保險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檢附對應死亡及戶籍證明。若申請喪葬津貼,申請人須為支出殯葬費者;同時申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時,需另外準備能證明遺屬資格的文件。不同給付可以分開判斷,不要把申請人欄位或附件混為一套。
送件前將死亡日期、被保險人投保資料、申請人帳戶、戶籍記事與附件逐項核對。本人死亡案的殯葬費證明應保留正本;家屬死亡案則確認死亡登記資料及親屬關係完整。書面寄送前可留存申請書與附件副本,方便收到補件通知時核對已交資料。
請求權依前述《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期間計算;勞保局死亡給付專區列有各給付的申請方法。把「何時可以請領」和「何時截止」分開記下,死亡登記、取得文件或家族協調的時間不會自行改變法定時效起點。
如果家人過世後同時要處理除戶、遺產查詢或其他身後程序,勞保死亡給付與那些程序各有不同受理機關及期限。本站另有親人過世後法定期限整理,可作為其他程序的查找入口;勞保案件仍依勞保局要求備件申請。
法規與給付基準查核於 2026 年 10 月 12 日。現行喪葬津貼月數由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個人實領金額則依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家屬年齡或遺屬資格核算。申請表單與線上申辦方式以勞保局公布內容為準。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常見問題
勞保喪葬津貼一定要有殯葬費收據嗎?
申請本人死亡給付中的喪葬津貼,原則上要附支出殯葬費證明正本;支出人若是當序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受領人,可依勞保局規定以切結書替代。家屬死亡給付是另一種申請,不以申請人是殯葬費支出者為要件。
勞保被保險人過世,家屬可以領本人死亡給付嗎?
可以提出本人死亡給付申請,但喪葬津貼由實際支出殯葬費者請領;符合條件的遺屬可另申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喪葬津貼與遺屬給付的申請人、資格和證明文件不同。
超過法定請求期間才發現,還能補辦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 30 條規定,請領保險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日起,於法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是否仍在期間內,需先確認該項給付的請領權起算日及個別事實。
配偶或子女過世,但我已經退保,還能申請家屬死亡津貼嗎?
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被保險人及家屬死亡當時的保險效力為判斷基礎。退保後發生的家屬死亡事故,不能只憑過去曾投保就直接套用家屬死亡給付;應依勞保局投保紀錄確認是否符合資格。
最後更新:202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