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證明書不是到戶政事務所「申請開立」:人在醫院死亡,由醫療機構開立;在家中因病或自然老化死亡,可向死亡地轄區衛生所詢問行政相驗;車禍、自殺、他殺或死因可疑,則應報警,由檢察機關進行司法相驗。
辦死亡登記時,再把醫療機構或衛生所開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機關開出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交給戶政事務所。戶政司申辦須知列明這些證明文件可用於死亡登記。
先判斷要找哪個機關
家屬先提供死亡地點、現場情形與既有就醫資料,由承辦機關判斷後續路徑。內政部戶政司列明,死亡登記可使用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也可使用檢察機關出具的相驗屍體證明書;開立機關依案件類型而異,不能只看文件名稱判斷。
| 死亡情況 | 先聯絡的機關 | 取得的文件 |
|---|---|---|
| 在醫院或醫療機構內死亡 | 原就診醫療機構 | 死亡證明書 |
| 在家中因病或自然老化死亡 | 死亡地轄區衛生所 | 行政相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 |
| 車禍、自殺、他殺、其他意外或死因可疑 | 警察機關,再由檢察機關相驗 | 相驗屍體證明書 |
臺中市政府的大安區衛生所申辦頁寫明:自然死亡或病死可向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車禍、自殺、他殺、其他意外死亡或可疑非病死,應報請司法相驗。家屬提供現場資訊後,由承辦機關判斷第一步的聯絡對象。

醫院死亡:向原醫療機構詢問
若死者在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內死亡,死亡證明書由醫療機構依診療與相驗程序開立。戶政司的死亡登記申辦須知把「醫療機構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列為死亡登記的證明文件;家屬應向原收治或開立文件的醫療機構詢問領取份數、領取窗口與補發方式。
死亡證明書可能還要交給保險、勞保、金融或遺產程序的受理單位。各單位要求的文件形式與份數可能不同,送件前先確認,再向開立機構洽詢需要的份數。
如果死亡證明書已經開立,地方衛生所說明補發應回原申請單位辦理,或向辦理除戶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申請副本;其他地區仍應先向原開立機關確認。
在家自然死亡:向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
在家中因病或自然老化死亡,家屬可向死亡地轄區衛生所提供現場與病史資訊,詢問是否受理行政相驗。大安區衛生所公告的流程是:家屬備妥資料到衛生所申請,醫師到現場相驗,填發死亡證明書,接著繳費、開收據並核印。
臺中市大安區衛生所公告的基本文件包括死者身分證、健保卡、申請人身分證,以及近三個月診斷證明或病歷摘要;公告同時列出基本收費新臺幣1,000元。各地衛生所的申請表、收費與聯絡方式可能不同,這個金額是該頁面在2026年9月查到的地方申辦資訊,不是全國統一費率。
部分地方公告可能要求原就診醫院診斷書、警察機關筆錄、行政相驗申請書與費用,並由醫師到現場相驗後回衛生所開立;四民衛生所公告也列有地方性清單。家屬說明死亡地點、就醫紀錄及外傷情形後,請死亡地轄區衛生所告知適用文件。
- 記下死亡地點、現場情形與既有就醫資料,不自行判定死因。
- 聯絡死亡地轄區衛生所,詢問受理時間、相驗地點與申請表。
- 準備死者及申請人的身分證明、健保卡,以及診斷書或病歷摘要。
- 醫師親自到場相驗後,依衛生所通知領取死亡證明書。
《醫師法》第11條之1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因此,家屬不能只用電話敘述死因,要求醫師直接開證明;需要由負責相驗的醫師完成檢驗。
意外或死因可疑:不要申請行政相驗
車禍、自殺、他殺、其他意外死亡,或有可疑非病死情形,應先通知警察機關,由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臺中市大安區衛生所的公開資料把這類案件排除在行政相驗之外。
司法相驗完成後,檢察機關等依法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戶政司把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或醫療機構出具的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並列為辦理死亡登記可使用的證明文件。家屬應依警察或檢察機關通知處理遺體與後續程序。
若死因尚不能判斷,先向警察機關說明現場情形,保留現場與就醫資料,並依承辦機關通知準備後續文件。完成相驗後,再把取得的證明文件用於戶籍登記。

申請時要準備哪些文件
文件可分成「開立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和「辦理死亡登記」兩組。行政相驗先準備死者與申請人的身分資料、原就診診斷書或病歷摘要;辦死亡登記則依戶政司清單提出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死者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 程序 | 主要文件 | 文件交給誰 |
|---|---|---|
| 醫院開立 | 醫療機構依院內要求的身分資料與病歷資料 | 原醫療機構 |
| 衛生所行政相驗 | 死者身分證、健保卡、申請人身分證、診斷書或病歷摘要、申請書 | 死亡地轄區衛生所 |
| 司法相驗 | 依警察或檢察機關通知提供身分與案件資料 | 警察或檢察機關 |
| 死亡登記 |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申請人及死者身分文件、戶口名簿 | 任一戶政事務所 |
戶政司列明,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留存正本,不歸還申請人;身分文件則依戶政司清單備妥,送件前確認是否需攜帶正本。委託他人辦理時,還要附委託書、受託人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拿到文件後怎麼辦死亡登記
死亡登記不是申請死亡證明書的同一件事。取得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後,才進入戶政登記程序。戶政司申辦須知列明,2026 年現行規定是死亡登記可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期限為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官方服務資訊也列出相同的30日期限與受理範圍。
可辦理死亡登記的申請人包括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時房屋或土地管理人;沒有前述申請人時,利害關係人也可申請,另可由受委託人辦理。申請人要依戶政司清單備妥自己的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死者身分證與戶口名簿,死亡證明文件則依查驗規定備妥正本。
死者若是戶長,戶政司線上死亡登記頁面提醒,戶內還有設籍人口時,申請人要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任戶長,並填寫其身分證統一編號。這是死亡登記的戶籍處理,不是死亡證明書的開立條件。
後續若要辦理除戶謄本、金融遺產查詢或繼承程序,可再參考站內的除戶謄本申請教學與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教學,把死亡登記完成後的文件用途分開處理。另外勞保、國保、農保、公教等喪葬補助怎麼申請,也可以在辦完死亡登記後一併確認。
拿不到死亡證明書時的處理順序
先回到原開立機關確認證明書狀態:醫院死亡向原醫療機構洽詢,行政相驗向衛生所洽詢,司法相驗向承辦的警察或檢察機關洽詢。若證明書已開立但遺失,說明遺失情況並詢問補發或副本申請;戶政事務所受理的是死亡登記,不是原始開立機關。
若戶政事務所要求的文件名稱與手上文件不同,先核對是「死亡證明書」還是「相驗屍體證明書」,再向開立機關補件。兩者都可作為死亡登記的證明文件,開立機關則依案件類型而異,不能只看文件名稱判斷。
送件前可依序檢查:承辦機關是否已確認、身分文件是否依清單備妥、後續單位是否要求特定份數、死亡登記是否仍在2026 年現行規定的30日期限內。若案件涉及意外、外傷或死因爭議,先配合司法相驗程序,再處理戶籍登記。
常見問題
死亡證明書可以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嗎?
不可以。戶政事務所受理的是死亡登記,死亡證明書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所開立;涉及意外或可疑死因時,則由檢察機關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
在家中自然死亡是否需要找衛生所?
病死或自然老化死亡可向死亡地轄區衛生所詢問行政相驗;各地受理時間與文件清單不同。若屬意外或死因可疑,應改走司法相驗。
死亡證明書遺失要去哪裡補發?
先回原開立單位申請補發;已辦死亡登記者,也可向辦理除戶登記的戶政事務所詢問副本申請方式。不同機關的文件留存與副本規定要分開確認。
死亡登記期限為何?
戶政司申辦須知列明,2026 年現行規定是死亡登記申請期限為死亡事件發生或死亡事實確定後30日內;逾期未申請且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