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親屬把財產贈與台灣家人,是否要在台灣繳贈與稅,要先看贈與人是誰、財產在哪裡。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經常居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境內外財產都在課稅範圍;境外居住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則以贈與台灣境內財產為課稅範圍。若贈與人是非中華民國國民、財產也在大陸地區,不能只因受贈人住台灣就認定須繳台灣贈與稅。
先分清贈與人與財產所在地
判斷贈與稅,先找出財產原本屬於誰,再確認贈與人經常居住地與財產所在地。匯款從哪個帳戶匯出、收款人住哪裡,都不能單獨代替這兩項判斷。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分成兩種課稅連結: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適用;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只有贈與境內財產時才落入該條規定。
因此,「大陸親屬」是親屬關係描述,不能直接回答稅務結果。同樣是阿姨匯款給姪女,阿姨若是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與居住大陸且屬非中華民國國民的親屬,適用的課稅連結不同;款項若是台灣存款或大陸帳戶內的存款,還要辨明財產所在地與實際權利人。
四種常見情況怎麼看
| 贈與情況 | 台灣贈與稅的判斷方向 | 先確認的資料 |
|---|---|---|
| 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大陸財產 | 第3條涵蓋境內外財產,須進一步計算贈與總額與免稅額。 | 贈與人居住事實、財產權利人、贈與日期、財產價值。 |
| 非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大陸財產 | 台灣受贈人的居住地本身,不是第3條列出的課稅連結;須確認贈與人身分與財產所在地。 | 贈與人身分、居住情形、款項或財產所在地、匯款路徑。 |
| 非中華民國國民(如屬大陸地區人民)贈與台灣境內財產 | 台灣境內財產屬贈與稅課稅範圍。 | 台灣存款、台灣不動產或其他境內財產的權利與價值。 |
| 贈與人是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大陸財產 | 第3條對這類贈與限於台灣境內財產;若贈與人實際居住狀態不同,判斷會變。 | 國籍、居住事實、贈與標的所在位置。 |
確認是否落入課稅範圍後,還要另外計算贈與總額與稅額。贈與標的是現金時,匯款地與財產所在地可能不是同一件事;例如台灣親屬從台灣帳戶匯款,或大陸親屬將款項匯入台灣帳戶,都要追查款項所有權原先屬於誰、贈與何時成立。
贈與的是房屋、土地、公司股權或其他財產權時,也要先確認權利所在地與移轉方式。親屬關係不會改變第3條的課稅連結;親屬是否為直系、旁系,不能取代贈與人身分及財產所在地的判讀。
匯入台灣的現金,不等於收款人繳稅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原則上是贈與人,不是收到財產的親屬。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在台灣境內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才改由受贈人負納稅義務;受贈人有多人時,按受贈財產價值比例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所以親屬收到大額匯款後,不宜只看銀行通知上的匯款人姓名,就自行判定是誰的贈與。帳戶可能由親屬代管,款項也可能來自公司或其他家人;應能說明資金來源、所有權人、贈與意思與交付日期。若匯款是借款、代墊或返還款項,應保留與實際法律關係相符的文件,不應只憑轉帳備註定性。
現金贈與還要分辨「贈與人從台灣匯出」與「贈與人從境外匯入」的情形。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境外財產,仍在第3條課稅範圍;若大陸地區人民屬非中華民國國民、贈與標的也是大陸地區財產,不能只看匯款入台灣的路徑判斷贈與稅。匯款紀錄能說明款項移動,還需確認原始所有人與贈與的法律性質。
多人出資,要逐一找出贈與人
同一筆款項若由父母、祖父母或其他親屬共同提供,應按實際出資及財產所有權,逐一辨明贈與人。不能只因款項最後匯自其中一人的帳戶,就把全部贈與都歸給帳戶名義人;也不能只用「家人一起給」概括說明各人的金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的年度累計,是以贈與人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與免稅額比較。因此,應按每位贈與人列出當年度的每次贈與,保留各人的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和日期。分次匯款、分別匯給不同受贈人,也要能回到贈與人的年度紀錄。
如果長輩先把錢交給另一名親屬,再由該親屬匯到台灣,應整理中間每段資金移動及各方的意思表示。這些資料有助辨認實際贈與人,因為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則,也關係到年度累計及申報期限。
整理時可為每位可能的贈與人各建一份清單,記錄姓名、居住地、財產來源、交付日期、金額、受贈人與相關憑證。若出資人與帳戶名義人不同,另以文件說明代收、代匯或資金交付的關係。資料不完整時,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確認應備文件與申報方式,再依其指引補件。
贈與稅申報與三十日期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在超過免稅額的那次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申報。
若該贈與人當年度的贈與總值尚未超過適用免稅額,第24條所列的超額申報條件尚未成立。仍要留下資金來源、財產權利人及交付日期的資料,讓每筆往來都能說明清楚。
同一贈與人之後若再贈與,應更新當年度累計。後續某次贈與使全年總值超過免稅額時,三十日期限從該次超額贈與行為發生後起算,不是從年度最後一天或受贈人使用款項時起算。
申報期限看的是贈與行為及累計金額,不是受贈人何時把款項花掉。跨年度匯款、分次交付,應整理每次贈與的日期、金額及贈與人,再核對該贈與人當年度的累計情形。免稅額是依年度規定計算,避免把不同贈與人或不同年度的資料混在一起。
非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台灣財產,應依贈與稅申報規則處理;贈與人是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則以其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為申報機關。先確認贈與人身分,再向主管稽徵機關核對受理方式與應備資料。
先整理哪些資料
跨境贈與涉及不同帳戶、幣別與文件時,整理一份時間順序表,有助於說明財產如何從贈與人移轉給受贈人。以下是釐清課稅關係的資料清單,不代表每個案件都要檢附相同文件:
- 贈與人與受贈人的姓名、身分資料、國籍或地區身分,以及可說明經常居住地的資料。
- 贈與契約、贈與意思表示、交付或權利移轉日期,以及贈與人和受贈人的親屬關係文件。
- 銀行匯款紀錄、帳戶交易明細、匯款人與匯出帳戶資料,並註明款項原本由誰持有。
- 贈與標的所在地與財產價值資料;若已在境外繳納贈與相關稅款,保留當地稅務機關憑證與繳款資料。
- 同一贈與人當年度其他贈與紀錄,確認是否已超過當年度免稅額及是否進入申報期限。
文件若使用不同幣別,整理時可以附匯率、換算日期與金額的計算依據,讓每次交付都能對回銀行紀錄。標的若是不動產或股權,另外保存登記資料、移轉契約及可確認權利人的文件。這些紀錄能協助國稅局辨明贈與人、贈與日期與財產價值。
申報與核課所需資料可能因財產型態及文件來源而異。若文件在大陸地區製作,先確認受理機關對文件形式、驗證及翻譯的要求;不要等到申報期限將屆才開始補找。確認後將原件、譯本、匯款紀錄及財產資料按日期編排,並保留送件或收件紀錄。
大陸來源所得與贈與稅不是同一題
兩岸稅務規定常被混在一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範的是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時,如何併入所得課徵所得稅;它不能取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對贈與稅課稅範圍的判斷。
例如,大陸親屬把投資收益匯給台灣家人,這筆款項可能要先釐清它是收益分配、借款返還或無償贈與。若是受贈人自己的大陸來源所得,所得稅問題與親屬間的贈與稅問題要分開確認;不能因為款項跨境移動,就直接把它當成一種稅目。
台灣居住者承接大陸財產,也要分清楚是生前贈與、繼承、收益或日後出售。不同事件可能涉及不同稅目、申報人與時點。若財產屬繼承,可延伸閱讀大陸地區人民能繼承台灣遺產嗎?有什麼限制;準備贈與申報時,也可參考贈與稅申報教學整理流程。
結語:用兩項資料先做分流
先確認贈與人的身分與經常居住地,再確認贈與財產位於台灣或大陸。居住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贈與境外財產,與大陸地區人民贈與台灣境內財產,都可能進入台灣贈與稅規則;大陸地區人民贈與其大陸財產,不能僅憑受贈人住台灣就推定台灣課稅。
分流後,再核對同一贈與人當年度的贈與總額、當年度免稅額、申報期限與納稅義務人。跨境財產的所在地、權利人或居住事實無法確認時,帶著契約、身分資料及匯款紀錄洽國稅局或會計師釐清。贈與稅結果須依完整資料及主管機關核定判斷。
最後更新:2026-10
常見問題
大陸親戚匯款給台灣家人,銀行會直接扣贈與稅嗎?
銀行匯款入帳不等於已繳或已扣贈與稅。贈與稅是否申報,依贈與人、財產所在地、年度累計贈與額及贈與日期判斷;應保留匯款與資金來源資料。
贈與人住大陸,受贈人住台灣,怎麼判斷?
先查明贈與人實際身分與經常居住地,再確認財產所在地。贈與人若是大陸地區人民且贈與其大陸地區財產,受贈人住台灣本身不足以單獨判定台灣贈與稅;若贈與的是台灣境內財產,則屬台灣贈與稅規則的判斷範圍。但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依中華民國國民規定課徵贈與稅。
什麼情形會改由受贈人繳贈與稅?
贈與人行蹤不明、逾期未繳且在台灣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由受贈人負納稅義務;有多名受贈人時,按受贈財產價值比例分擔。查看第7條
親屬之間轉帳,怎麼說明是借款而非贈與?
應以實際法律關係及往來紀錄說明,例如借款約定、資金交付、還款紀錄與帳戶明細。轉帳備註或親屬稱呼本身,不能單獨證明款項的法律性質。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