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要先確認繼承人資格並在期限內向法院表示繼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須在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詳見第 66 條現行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臺灣地區遺產時,每人所得遺產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本文數字為 2026 年度);其中,臺灣地區人民的大陸地區配偶另有金額與不動產例外,不能把一般上限直接套用在配偶身上,詳見第 67 條現行條文。
先確認自己是不是有繼承權的人
親屬是大陸地區人民,不會單憑這個身分就成為繼承人;法定繼承資格要看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係及其他繼承人的資料;遺囑安排的遺贈則另依下段規定處理,不決定法定繼承人資格。法院會依提交的身分證明和親屬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繼承人身分。司法院辦理說明指出,聲請人須具臺灣民法所定繼承人身分。司法院辦理繼承說明。
遺囑安排的遺贈與法定繼承不同:遺贈是遺囑將財產給特定人;兩岸條例第 67 條規定,遺贈給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詳見第 67 條。
想先釐清誰是法定繼承人,可接著看站內的繼承順位與應繼分說明。家屬須把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資料完整列出。家人私下談妥分配方式,與大陸地區繼承人向法院完成繼承表示,是兩項不同工作;應先顧好法定期限,再處理財產分割與移轉文件。
三年期限從繼承開始日起算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應在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為繼承表示;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詳見第 66 條。
期限是從繼承開始時計算;司法院辦理說明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作為起算點,管轄法院為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收到親友通知、取得文件或來臺的時間,不會取代法定起算點。
期限內須以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親友間口頭說好、在家族分產文件上簽名,不能取代第 66 條要求的法院表示。司法院說明,法院就繼承人身分作形式審查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准予備查也不等於遺產已完成交付。涉及多名大陸地區繼承人時,也要逐一確認各人的身分與送件情形。
第 66 條對特定舊案另設四年期間: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臺灣地區沒有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適用,詳見第 66 條。一般家庭遺產不能套用這項例外,延長三年期限。條例施行前開始繼承者的期間起算,也依第 66 條規定處理。

向哪個法院提出,文件要準備什麼
繼承表示要送到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司法院辦理說明列出聲請狀、死亡證明或除戶資料、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身分證明;在大陸地區作成的親屬關係公證書等文件,須依規定完成驗證。
- 繼承表示聲請書:寫明聲請人資料、繼承表示的原因與事實、證據及附件。
- 死亡與親屬資料:準備被繼承人死亡時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整理足以證明繼承人身分的文件。
- 親屬關係證明:依親等與案件資料備妥公證、驗證文件;同順位繼承人不只一人時,須呈現完整親屬關係。
- 法院要求補充的文件:法院審查時如需其他證明,依通知補件;聲請書及附件份數可先向管轄法院確認。
可按送件順序整理資料:先確認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與死亡日期,再以繼承系統表列出配偶、子女、父母及同順位親屬;接著備妥除戶資料、各人身分證明與親屬公證文件,逐份核對姓名譯寫及驗證狀態;最後把聲請書、附件目錄、法院收件證明及補件通知放在一處,方便追蹤每位聲請人的進度。
準備文件時不要只圍繞實際來辦理的人。法院審查繼承人資格,需要了解被繼承人的完整親屬情形;依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59 條,同順位有多位繼承人時,每人均應附完整親屬相關資料,詳見施行細則第 59 條。這能把誰提出聲請、誰可能有繼承權、誰尚未表示分清楚。
親屬關係文件要能看出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相關親屬情形,並記載相關親屬是否在世。法院據此檢視聲請人的身分,以及是否另有順位在前的繼承人。
若聲請人委託在臺代理人,委託文件也要與身分證明一併準備;大陸地區作成的公證文件應完成驗證,不能只附未經確認的影本。
聲請獲准後,法院會通知聲請人、其他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法院對繼承人身分的程序審查,不等於家人之間所有遺產權利爭議都已解決;若其他利害關係人對繼承權有爭執,應循訴訟程序處理。法院要求補件或通知內容不同時,按個別裁定及法院指示辦理。
若遺產由遺產管理人管理,司法院說明繼承人可在法院准予備查後,向遺產管理人請求計算並交付遺產。辦理前先核對管理人身分及法院通知所載資料,讓法院表示、遺產交付與後續登記各自有清楚的文件紀錄。
每人 200 萬元上限與超額部分怎麼處理
兩岸條例第 67 條規定,一般大陸地區繼承人從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的遺產取得的財產總額,每人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 萬元,詳見第 67 條。這是每一位繼承人的所得上限,不是每一個遺產項目各有 200 萬元,也不是全體大陸地區繼承人共用一個 200 萬元額度。
遺產超過可取得的部分,先歸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沒有同為繼承之人時,歸臺灣地區後順序的繼承人;臺灣地區沒有繼承人時,歸屬國庫。
遺產內有不動產時,一般規則是把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不直接取得不動產。若該不動產是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該不動產;計算其應得部分時,該房屋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這項例外看的是臺灣地區繼承人是否以該不動產為居住所依,不宜只憑房屋登記或親屬口述自行認定。
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是重要例外。大陸地區人民如果是臺灣地區人民的配偶,繼承配偶在臺灣地區的遺產,不受每人 200 萬元上限限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不動產,但仍不得繼承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
配偶的金額待遇與不動產資格是兩個不同條件;配偶不受金額上限,不代表任何不動產都能取得。
遺產中同時有存款、債權與不動產,或有多位不同身分繼承人時,須依財產類型及各繼承人資格計算。兩岸條例第 67 條規定,大陸地區繼承人的不動產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詳見第 67 條。
例如,遺產同時有存款與臺灣地區親屬居住的房屋,處理時要分開看財產類型:一般大陸地區繼承人對不動產的權利依規定折價,居住例外會影響計入遺產總額的方式;若繼承人是臺灣地區人民配偶,還須確認是否經許可長期居留,才能判斷不動產繼承規則。這些條件彼此相關,不能只看遺產總值或親屬稱謂決定取得方式。

法院表示繼承與遺產稅申報是兩件事
向法院表示繼承,不等於完成遺產稅申報或不動產登記。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60 條要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辦理遺產稅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在該法第 23 條期間內申報者,須在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準用該法第 26 條申請延長,詳見施行細則第 60 條申報與展延規定。
若案件另有大陸地區以外的納稅義務人,該納稅義務人仍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申報;如相關財產已由其申報或由稽徵機關核定,細則規定免再申報。申報流程須和法院繼承表示分開追蹤,不能以法院准予備查通知代替稅務申報或不動產登記文件。
完成法院表示後,還要依遺產種類處理後續事項。存款、土地、房屋或其他權利可能各有不同的移轉文件與機關流程,法院的准予通知也不會直接代替稅務證明或登記申請。遺產稅申報另可參考站內的遺產稅申報流程說明,把法院期限與稅務期限分開列入家屬待辦清單。
若繼承人全部是大陸地區人民,或遺產由主管機關管理,處理方式可能涉及遺產管理人及其他法定程序。先確認遺產由誰管理、財產是否已申報或保管,再依法院與管理機關通知補足程序,避免把一般家庭案件的處理方式直接套在受管理遺產上。
繼承案件涉及期限與財產權利,送件前可向管轄法院詢問應備文件;若家人對繼承人身分或遺產分配有爭議,依前文所述循訴訟程序處理。
常見問題
大陸地區繼承人一定要來臺灣辦理嗎?
法條要求在期限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表示繼承。聲請及委託文件須符合規定,法院受理文件與代理方式可向管轄法院確認。
大陸地區人民可以直接繼承臺灣的房子嗎?
一般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權利須折算價額;臺灣配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不動產,但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仍屬例外,依兩岸條例第 67 條辦理。
超過三年才知道有臺灣遺產,還能表示繼承嗎?
第 66 條以繼承開始起三年為原則,逾期視為拋棄繼承權。舊案或條文列出的特別遺產另有起算規定,詳見第 66 條現行條文。
法院通知准予備查後,還要申報遺產稅嗎?
法院繼承表示與遺產稅申報是不同程序。施行細則第 60 條要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申報,已由其他納稅義務人申報或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財產則依該條規定處理。
涉及繼承資格、財產價額或期間爭議時,請攜帶親屬與遺產資料向律師諮詢。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