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申請分成五步:確認有聲請資格與法律原因、準備聲請狀和證明文件、向應受輔助宣告人的住所或居所地法院提出、配合法院審理與醫師鑑定,再等待法院裁定及辦理戶籍登記。司法院的聲請說明列出這些文件與流程。
民法第15條之1及司法院說明列明,聲請人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社會福利機構;聲請狀、戶籍謄本和診斷證明是準備重點。
先分清楚:什麼情況適用輔助宣告
民法第15條之1處理的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一個人為意思表示、接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法院依有聲請權人的聲請,才會作成輔助宣告。這不是家屬自行宣布的身分,也不是拿到診斷證明就當然成立。
法院作成宣告時,會同時選定輔助人,協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法律指定的重大行為;輔助人的工作不是取代受輔助宣告人的全部決定。
如果問題是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接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監護宣告可能是另一個制度。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的法律效果不同,申請前應把能力狀況和要處理的法律行為寫清楚,讓法院依資料審理。
誰可以提出聲請
民法第15條之1列出的聲請人有七類: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及社會福利機構。司法院的說明把主管機關具體列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 本人或配偶。
- 四親等內親屬,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堂兄弟姊妹。
- 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的其他親屬。
- 檢察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
聲請人不是「想指定誰當輔助人」就能直接完成程序。法院仍會審查受輔助宣告人的狀況、聲請理由與適任人選,最後以裁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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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清單
司法院的「如何聲請輔助宣告」文件列出基本資料,並提醒法院可以要求補充其他文件。送件前可按下面順序整理,避免把醫療資料、身分資料和人選資料混在一起。
| 文件 | 用途 | 整理方式 |
|---|---|---|
| 家事聲請狀 | 寫明聲請事項、原因、事實與理由 | 可使用司法院家事聲請狀範例 |
| 戶籍謄本 | 確認應受輔助宣告人、聲請人及擬任輔助人的身分與關係 | 司法院說明各備一份 |
| 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 說明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醫療、身分資料 | 以應受輔助宣告人的資料為主 |
| 同意書、親屬系統表 | 聲請人提出輔助人建議人選時使用 | 依實際親屬關係填寫 |
| 其他補充證據 | 回應法院要求或補充聲請理由 | 依案件資料另行提出 |
司法院的家事聲請狀範例把聲請事項分成兩層:請求裁定某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以及請法院選定某人為輔助人。理由部分則要交代聲請人與相對人的關係、造成能力不足的原因,並可說明行動不便時希望接受鑑定的地點。

診斷證明是聲請資料,不等於法院已完成鑑定。司法院說明,輔助宣告審理會委請專業醫師鑑定,鑑定費由聲請人預納;能否作成宣告仍由法院依全部資料判斷。
輔助宣告申請流程
流程的關鍵不是先跑戶政,而是先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整理的順序是提出聲請、法院審理與醫院鑑定、法院裁定,最後辦理戶籍登記。
- 確認管轄法院。向應受輔助宣告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住所或居所資料不明確時,先向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收件方式。
- 填寫聲請狀。寫清楚請求宣告的對象、聲請人身分、事實理由,以及希望法院選定的輔助人;有行動不便情形,也可在聲請狀說明鑑定地點。
- 附上證明文件並送件。把聲請狀、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以及人選同意書、親屬系統表等附件依序裝訂。
- 配合法院審理與鑑定。法院會依案件需要安排醫師鑑定,聲請人應依通知預納鑑定費,並依法院通知提供相關資料。
- 等待裁定與後續登記。法院作成裁定後,依裁定結果辦理戶籍登記;若法院要求補件,依通知補正。
法院審理的重點,是能力是否已達民法第15條之1所說的「顯有不足」、是否有設置輔助人的必要,以及人選是否適合。家屬準備資料時,應把具體要處理的法律行為和日常協助需求寫出來,讓聲請理由能和證明文件互相對應。
整理聲請理由時,不要只寫「年紀大」或「需要家人幫忙」。司法院書狀範例要求說明病名或病因,以及能力不足的事實;例如要處理借貸、財產處分或訴訟時,可把事件日期、文件名稱和目前遇到的障礙分開寫,讓法院知道聲請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
若希望由特定親屬擔任輔助人,先確認對方願意並準備同意書、親屬系統表;若尚未提出人選,聲請狀仍要把宣告對象和聲請原因寫完整,後續是否補充人選可向受理法院確認。本人行動不便時,司法院書狀範例也設有填寫鑑定地點的欄位,可在送件時一併說明。
哪些行為需要輔助人同意
民法第15條之2列出受輔助宣告之人從事特定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身分及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條文列舉的類型包含經營獨資或合夥事業、消費借貸、保證、贈與、信託、訴訟、和解調解,以及重要財產的處分、買賣、租賃或借貸。
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及其他相關權利,也在民法第15條之2的列舉範圍內。這表示輔助宣告與繼承文件可能互相牽動;若家人正處理拋棄繼承或遺產分割,可先閱讀站內的拋棄繼承流程與文件整理,再把受輔助宣告的身分告知承辦機關。
同意不是形式蓋章。受輔助宣告之人和輔助人對特定行為有不同意見時,民法第15條之2另設法院許可機制;個案是否符合要件,應把具體契約、財產和程序資料交由律師或法院訴訟輔導科判斷。
費用與送件前檢查
司法院的聲請說明列載輔助宣告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元,並另提醒醫師鑑定費由聲請人預納;鑑定費不是固定併入聲請費的單一金額。費用資訊查核於2026年9月,送件前可再查看司法院說明及受理法院公告。
- 確認聲請人屬於民法第15條之1列出的身分類別。
- 確認送件法院是應受輔助宣告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
- 聲請狀的聲請事項、事實理由與附件名稱彼此一致。
- 戶籍謄本能看出聲請人、本人及擬任輔助人的關係。
- 診斷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與聲請理由相互對應。
- 若提出輔助人建議人選,附上同意書與親屬系統表。

司法院提供的家事聲請狀——聲請輔助宣告,可用來核對書狀欄位與附件方向;流程則依提出聲請、鑑定、裁定及戶籍登記的順序進行。
和監護宣告、其他程序怎麼分
輔助宣告是針對意思表示或辨識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監護宣告則處理不能為意思表示、不能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情況。兩者都由法院依聲請審理,不能只因家屬覺得照顧困難就直接選一種。
如果法院已作成監護宣告,之後狀況改善,制度上另有聲請變更為輔助宣告的書狀;如果輔助原因消滅,也有聲請撤銷宣告的程序。這些程序的聲請人、證明資料與裁定結果不完全相同,不能把本篇的文件清單直接套到變更或撤銷案件。
若讀者想先了解監護與輔助宣告的法律效果差異,可參考站內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比較。正式送件時,仍要以受理法院的書狀格式和補件通知處理。
常見問題
家人可以代替本人提出輔助宣告聲請嗎?
可以,但必須是民法第15條之1列出的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的其他親屬等聲請權人;家人不能只用照顧者身分直接提出。
有身心障礙證明就一定會被法院宣告受輔助嗎?
不一定。身心障礙證明或診斷證明是聲請資料,法院仍會依民法第15條之1的能力要件審理,並可能安排醫師鑑定後作成裁定。
輔助人可以代替受輔助宣告人處理所有事情嗎?
不可以。民法第15條之2是對特定重大行為要求輔助人同意,並非把受輔助宣告人的全部法律行為一律交給輔助人代理。
聲請輔助宣告後多久會裁定?
司法院列出審理、醫院鑑定、裁定與戶籍登記的流程,但沒有在該說明中訂出所有案件共用的固定裁定天數;案件進度應依受理法院通知查詢。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