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喪假幾天?親等對照、分次請與百日內規定|人生大事一點通

公務人員喪假幾天?親等對照、分次請與百日內規定

公務人員喪假依親屬關係核給 5、10 或 15 日,得分次請,並須在死亡日起 100 日內請畢。父母、配偶死亡為 15 日;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為 10 日;祖父母等列名親屬為 5 日。2026 年 10 月 12 日查核《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適用範圍、親屬條件與假期算法要一併看。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3 條

公務人員喪假天數先看親屬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以親屬身分決定喪假日數。父母或配偶死亡,給 15 日;繼父母、配偶的父母或子女死亡,給 10 日;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的祖父母、配偶的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給 5 日。下表依 2026 年 10 月 12 日查核的現行條文整理。

親屬關係喪假日數
父母、配偶15 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10 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5 日

喪假是因親屬死亡而核給的假別,日數按表中關係。條文列出的關係以事件發生時已存在的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繼父母及配偶的繼父母另有扶養或共居條件。這些條件會影響是否落入列明的親屬級距。

公務人員喪假親屬關係圖,父母與配偶為15日,繼父母、配偶父母及子女為10日,祖父母等列名親屬為5日

親等與繼親關係怎麼對照

喪假日數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列出的具體親屬關係核給,法規未以親等數字作為計算公式。父母與子女分在不同級距;祖父母與曾祖父母屬同一級距。配偶的父母與配偶的祖父母則分屬不同級距。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對繼父母與配偶的繼父母設有特別限制:公務人員本人或其配偶須在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在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其共居。符合條件時,繼父母屬 10 日級距;配偶的繼父母屬 5 日級距。條文沒有把所有姻親或其他親戚一律納入喪假名單。

例如,祖父母與配偶的父母都可能是家中長輩,但規則給假的日數不同:前者為 5 日,後者為 10 日。規則第 3 條按這些關係分列級距。申請前先確認逝者與公務人員本人或配偶的關係,再核對是否涉及繼親扶養、共居條件,便能找到相應級距。

還可以用「從誰的親屬關係計算」來整理:父母、子女、祖父母、兄弟姊妹看公務人員本人的關係;「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則從配偶一側核對。這個分類能避免把自己的祖父母誤看成配偶的祖父母,或把配偶父母與配偶祖父母混為同一級距。親屬分類依規則第 3 條。

姻親之間的稱呼相近,實際申請時可把稱謂寫清楚,例如「配偶之父親」或「配偶之祖母」,再附上機關要求的關係資料。若家庭關係涉及收養、再婚或扶養事實,應先向人事單位確認所需文件與認定方式;規則沒有把證明文件清單統一列在喪假款內。

規則第 3 條將配偶的父母與配偶的祖父母列在不同級距;配偶的繼父母另有扶養或共居條件。核對時先確認關係,再看日數,避免只看「配偶家人」就套用同一種天數。

喪假日數與百日期限分開計算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列出的 5、10、15 日是喪假可核給的額度;100 日是應完成請假的期限。兩者不能互換:親屬死亡不會因此增加可休日數,分次申請也不會把期限往後延。實際安排時,可將每次請假日期和時數列在同一張紀錄表,讓剩餘額度及截止日一眼可核對。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5 條另規定,假期核給時扣除例假日;第 3 條第 6 款則要求喪假在死亡日起 100 日內請畢。前者處理喪假額度怎麼核給,後者處理最晚何時要完成,兩條規定各有用途。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5 條

規則准許喪假以時計,因此可以先確認服務機關差勤系統採用的時數單位、登錄方式,以及部分時數如何扣抵。法條未統一規定每次申請的最小時數;不要把其他假別或別機關的系統設定直接套用。

喪假得分次申請,方便將假期安排在不同日期。需要安排告別式或處理後續事務時,可以依可用額度分段申請,並在各次請假後更新紀錄。喪假條文沒有明列分次申請的最多次數,剩餘喪假仍須在期限內請畢。

分次請假的簡單記錄範例

以父母死亡為例,法定喪假額度是 15 日。若分成先請 3 日、再請 4 日、最後請 8 日,三次合計 15 日;實際使用以差勤系統核銷的日數或時數為準。第 3 條規定親屬級距、分次申請與百日期限。

再以配偶的父母死亡為例,該關係落在 10 日級距;若按機關差勤系統以時計,紀錄表應記實際請假時段與核銷時數,而不是只記「已請一次」。規則第 3 條列出關係級距並准許喪假以時計,可先向服務機關確認登錄方式。

紀錄表可以依序寫下死亡日期、法定額度、每次送出的日期與時數、目前剩餘額度、請畢期限。每次請假完成就更新已用時數,並把尚未核定的申請與已核定的請假分開記錄。這種整理方式方便確認額度,不會改變人事單位的正式核假紀錄。

喪假時數若分別填在不同假單或不同日期,總量容易分散。將同一位逝者的申請集中整理,再逐次與差勤紀錄核對,可以掌握剩餘額度;同時從死亡日期起算期限,不能改從第一次申請日或某一段喪假結束日重新起算。期限起點依規則第 3 條。

若用紙本或試算表自行記錄,可設逝者關係、死亡日期、額度、申請日期、請假時段、已核准時數、餘額及期限等欄位。差勤系統的核定結果仍是正式紀錄,整理表的作用是提醒尚未完成的申請及可用額度,送出假單後應再對照系統更新。

如逝者是繼父母,記錄表還可列出是否符合未成年受扶養或死亡前共居的條件,以及人事單位要求的佐證。這能把「親屬資格」和「剩餘假期」分開處理,避免已安排好日期,才發現應先補充關係資料。

公務人員喪假申請流程圖:確認親屬級距、記錄死亡日期、分次使用、在死亡日起100日內請畢

申請前先整理的資料

辦理時可先整理親屬關係、死亡日期、預計請假日期與各次請假時數,再依機關的差勤程序填送假單。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要求填具假單,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遇急病或緊急事故,條文另容許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補辦手續。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1 條沒有列出喪假一律必須檢附某一種證明文件。

  • 確認逝者屬於表列的哪一種親屬,繼親關係另核對扶養或共居條件。
  • 記下死亡日期,並以此追蹤 100 日內的請假期限。
  • 每次申請後更新已用時數,保留尚可請的日數或時數。
  • 依服務機關的差勤系統與假單流程送出申請;文件要求先向人事單位確認。

送件前可以把資訊整理成四欄:逝者姓名與關係、死亡日期、所請日期、當次時數。人事單位確認親屬級距後,再核對假單中的喪假額度;每次使用後更新已請時數,避免不同日期分次申請時漏算。

如果親屬關係明確且所需日期已定,申請資料就集中寫在假單;若涉及繼親扶養、共居或收養關係,先詢問證明資料是否足夠,再依機關流程送出。這樣能把「是否符合親屬類別」與「何時請假、剩餘多少」分開核對,也能避免單靠親屬稱謂推測適用資格。

喪假是工作請假規定,與身故後可能涉及的補助或保險給付不同。需要了解其他制度,可接著閱讀喪葬補助有哪些?勞保、國保、農保、公教怎麼查;若要比較勞工喪假與公務人員規則,可看喪假規定:天數、親屬與分次請假。

緊急時的代辦與補辦方式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11 條的原則是填具假單,經機關長官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若遇急病或緊急事故,條文容許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或在事後補辦請假手續;這項程序處理緊急狀況,不會改變喪假親屬級距或死亡日起的請畢期限。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11 條

若由他人代辦,後續仍要確認假單紀錄與差勤系統一致,並更新已核准的請假時數。條文沒有把喪假文件統一限定為訃聞或戶籍謄本;機關需要哪些資料,應照所屬人事程序確認。

哪些人適用這套喪假規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2 條的適用範圍,是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人員。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2 條寫明這項範圍。公立學校教師、聘僱人員、約用人員、軍職或其他身分,可能適用不同法規或給假規定,不能只因工作地點在政府機關就直接套用本表。適用規則有疑問,可先確認任用身分與人事規章。

常見問題

公務人員喪假可以一次只請半天或幾小時嗎?

可以依時計申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明定喪假得以時計;每次時數如何在差勤系統登錄,可查看機關流程。

公務人員的祖父母過世有幾天喪假?

祖父母或曾祖父母死亡,喪假為 5 日;配偶的祖父母也屬 5 日級距,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公務人員的喪假可以留到 100 天後再請嗎?

不可以。分次申請仍須在死亡日起 100 日內請畢;100 日是請畢期限,不是額外增加的喪假日數,詳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

約聘僱人員也有相同的公務人員喪假天數嗎?

不能直接套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2 條以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人員為適用範圍,聘僱人員應查其適用的給假法規與機關規章。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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