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要準備哪些文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通知書|人生大事一點通

拋棄繼承要準備哪些文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與通知書

拋棄繼承要準備聲請書、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聲請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已通知因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證明。司法院應備文件說明也提醒法院可能要求其他文件;整理附件時,先確認管轄法院與繼承關係,再按文件用途逐項核對。

拋棄繼承文件先看這份清單

司法院拋棄繼承問答與範例列出的五項附件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已通知證明,以及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的文件;附件隨家事聲請狀提出。官方聲請書範例也把這些附件逐項列出,並提醒法院可能要求其他文件(查證於2026年10月)。

文件主要用途整理時核對
家事聲請狀向法院表明要拋棄繼承姓名、身分資料、被繼承人資料、住所與簽章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確認死亡事實與被繼承人身分姓名、出生資料及死亡資料是否相符
拋棄人戶籍謄本對照聲請人的身分資料每位聲請人的資料是否齊全
繼承系統表呈現被繼承人與相關親屬的關係親屬姓名、稱謂及死亡/拋棄情形是否一致
通知證明證明已通知因拋棄而應繼承的人通知對象、寄送資料及收據或回執

這份清單說明的是聲請文件類別,不代表每件案件只需交固定份數。司法院問答將資料稱為「大致」應備項目,並保留法院要求補充文件的空間;先依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確認法院,再閱讀受理法院的相關說明。

把聲請書和附件分開清點,能看出缺的是哪一種資料:書狀負責表達聲請內容,證物則用來核對書狀中的人名、死亡資訊、親屬關係和通知情形。司法院的範例把證物逐項編列,並要求在書狀內記載附件;送件前可照證物清單逐項點收。

拋棄繼承文件依用途分成聲請、死亡資料、身分與親屬關係、通知證明四組;法院可能要求補充文件。
把附件分組整理,較容易核對缺漏。

聲請書要填誰的資料

聲請書的主體是提出拋棄繼承的人,表格會填聲請人和被繼承人的基本資料、聲請原因、所附證物與受理法院。司法院公布的家事聲請狀範例,列有聲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生日、戶籍地、現住地及聯絡資料欄位;書狀內容也要填被繼承人姓名、身分資料和最後住所。

若聲請人是因前一順位繼承人拋棄而成為繼承人,官方範例另設欄位記錄收到前順位拋棄通知的日期。這項資料有助於說明何時知道自己取得繼承資格。若有多人一起聲請,仍要逐一核對每位聲請人的姓名、身分資料及簽章,不要只確認其中一人的欄位。

書狀末段應列出證物名稱和附件件數,並逐件確認實際裝入的文件與清單相符。司法院範例還列有印鑑證明等「其他」附件;是否需要額外文件,依受理法院對該案的要求辦理。可參考司法院家事聲請狀範例。

多人共同提出聲請時,把聲請人名單、各自的戶籍謄本和簽章逐一對照;書狀裡的聲請人數與證物清單件數也要能對得起來。司法院範例的戶籍謄本件數留有填寫欄位,因此可按實際聲請人逐件整理,不要只以主辦聯絡人的資料代表全體。

官方範例的書狀末尾設有具狀人簽名蓋章欄。繳交前確認該欄有填妥,並把附件清單中列出的文件放入同一份聲請資料;如由他人協助整理,仍應回頭核對聲請人資訊與書狀內容是否一致。

戶籍謄本和死亡證明怎麼搭配

被繼承人的資料可用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拋棄人的資料則是自己的戶籍謄本。司法院問答與聲請書範例都列出這兩種用途,不要把申請人的戶籍謄本誤當成被繼承人的死亡資料,也不要把死亡證明書誤當成親屬關係表。

拿到文件後,把聲請書中的姓名、身分資料和死亡資訊逐欄對照。若被繼承人姓名有曾用名、戶籍資料與其他附件的寫法不一致,先檢查各份文件記載,再依受理法院說明處理。這項核對是為了讓書狀與附件指向同一人;不要自行改寫戶籍謄本上的登載內容。

如果有多位拋棄人,逐人整理各自的戶籍謄本,並確認書狀中列出的姓名與附件一致。被繼承人的除戶或死亡資料則獨立放置,不要因為一家人同住或使用相同地址,就把不同人的身分附件合併成一份。

附件的用途也要區分清楚:被繼承人的資料用來確認死亡資訊,聲請人的戶籍謄本用來核對聲請人,系統表呈現親屬關係。整理時可在紙本清單旁記下每份資料所對應的人,再與聲請書上的姓名逐項核對,減少同姓親屬或稱謂相近造成的混淆。

戶籍謄本的申請方式與可申請人資格,可參考站內除戶謄本申請教學;法院聲請所需的附件則以受理法院公開說明為準。

繼承系統表要讓親屬關係看得懂

繼承系統表是法院聲請附件,用來呈現被繼承人與相關親屬關係;司法院應備文件清單與家事聲請書範例都把它列為附件。填寫時先以被繼承人為中心,依親屬關係逐層標明姓名與稱謂,再核對聲請書和戶籍資料中的人名是否一致。

整理親屬關係時,可先把現有資料中的姓名和稱謂列出,再將每個人對應到相關戶籍文件。若同一位親屬在不同資料中的稱謂不同,先確認資料記載的對象是否相同,再依受理法院要求補充。不要只把已提出拋棄聲請的人放進表內,因為表格用途是說明相關親屬關係。

系統表與戶籍謄本不是互相替代的文件:表格呈現關係,戶籍謄本提供個人戶籍資料。表格完成後,可由被繼承人開始逐列讀回,確認每個姓名、稱謂及聲請書附件都能彼此對應;若親屬資料不足,列出需要核對的部分,再依法院指示處理。

若表上列有已死亡、先前拋棄或因順位變動而涉及的人,整理時要把關係與資料來源核清楚,避免只畫出提出聲請的人。法院是否需要追加親屬戶籍資料,會依案件資料與受理法院要求處理;司法院的基本清單也把「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列為可能附件。

繼承系統表填寫教學可補充各欄操作;整理聲請資料時,將系統表與聲請書、戶籍附件相互核對。

繼承系統表核對順序:以被繼承人為中心列出親屬,再對照稱謂、姓名及戶籍資料,最後與聲請書附件互核。
系統表的重點是讓關係和附件能彼此對照。

通知證明要和通知對象一起核對

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不能通知時例外。司法院列出的通知證明例子包括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函、存證信函及回執。準備附件時,將通知內容、寄送對象與回執放在一起,方便確認通知資料對應到哪位繼承人。

通知對象依拋棄後依法應由誰繼承來確認,家人間口頭談過不會取代民法規定的書面通知。民法第1174條要求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若繼承順位不清楚,可先核對親屬關係與前一順位是否拋棄,再確認受理法院對通知證明的文件要求。聲請書範例也將通知其他繼承人與提出通知證明分別列在書狀內容和證物清單中。

通知書和通知證明是兩種資料:通知書是寫給對方的內容,收據或回執則用來對照寄送情形。整理時把兩者放在一起,確認對象姓名與聲請文件所列的繼承關係相符;若用存證信函,留存通知內容與回執,方便在證物清單中標示。

若因他人拋棄才取得繼承資格,收到的通知書也可能是確認知悉時間的資料。聲請書範例設有前一順位通知日期的欄位,可核對收件資料與書狀日期是否一致;這有助於清楚呈現聲請人何時知道自己取得繼承資格。

因他人拋棄而接續取得繼承資格的人,民法第1176條規定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有三個月期間辦理拋棄。這項起算時間與通知證明不同;整理附件時,也要核對知悉日期、通知資料和法院書狀是否一致。

通知附件整理順序:先確認拋棄後應繼承的人,再以書面通知,留存通知副本及寄送回執,最後與聲請附件一併核對。
通知對象與通知證明要能互相對應。

送件前依序做五項核對

  1. 確認受理法院:司法院說明拋棄繼承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提出。先確認該法院名稱與書狀收件資訊,勿以聲請人現居地直接推定管轄法院。
  2. 核對知悉日期:民法第1174條規定,從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若是後順位因他人拋棄才取得資格,記下收到通知及知悉的時間,並核對第1176條的期間規定。
  3. 逐位核對身分:將每位聲請人的資料與戶籍謄本、聲請書互相對照;被繼承人的死亡或除戶資料則另成一組。
  4. 完成關係與通知附件:檢查系統表是否能與聲請書及戶籍資料相互對照,通知證明是否對應到因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
  5. 檢查份數與補充要求:依受理法院公開說明清點附件。司法院清單保留法院要求其他文件的項目;收到法院通知後,按通知內容補交,不自行假設全台各院附件要求完全相同。

聲請書逐欄填寫可參考站內拋棄繼承聲請書填寫教學;送件後的准予備查通知與查詢方式可參考拋棄繼承辦理結果查詢。拋棄繼承的期限與流程另見拋棄繼承流程與期限整理。

最後更新:2026-10

常見問題

沒有除戶謄本,可以只附死亡證明書嗎?

可以,司法院的應備資料列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聲請人自己的戶籍謄本仍是另一類附件,兩者用途不同。

繼承系統表上需要列哪些親屬?

先以被繼承人為中心,依親屬關係標明姓名與稱謂,再核對聲請書及戶籍資料;法院若要求補充親屬資料,按通知內容備齊。

拋棄繼承聲請送出後,怎麼確認法院結果?

收到法院通知後,可依通知內容確認准予備查或補正事項;查詢方式與通知內容另見拋棄繼承辦理結果查詢。

前順位拋棄後,下一順位何時開始計算期間?

民法第1176條規定,因他人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自知悉得繼承之日起計算三個月;法條可參考民法第1176條。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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