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誰要繳?贈與人、受贈人與非親屬規則|人生大事一點通

贈與稅誰要繳?贈與人、受贈人與非親屬規則

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繳納;只有贈與人行蹤不明、欠稅逾期且在境內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才改由受贈人負納稅義務。受贈人有多人時,按各自受贈財產價值比例計算。這些規則看的是法定條件,不以雙方是否親屬作為納稅義務人判準。

2026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贈與人是納稅義務人原則,受贈人只在條文列出的例外下負責。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納稅義務人問答也列出相同條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全文可逐款核對。

先分清楚:誰收到財產,誰是納稅義務人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明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並列出三種改由受贈人負責的例外;法條另規定,多位受贈人按受贈財產價值比例負擔應納稅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因此,「財產到了誰手上」和「法律指定誰繳稅」是兩個問題。一般贈與由贈與人負納稅義務;若符合例外,受贈人才成為法定納稅義務人。受贈人並非只要收下財產,就一律代贈與人繳稅。

判斷時,先確認移轉是不是稅法上的贈與,再檢查贈與人是否落入第7條例外。親屬、朋友或其他身分關係,不能取代這兩步的檢查。

贈與稅納稅義務判斷流程:先確認贈與,再查贈與人是否有第7條例外;有例外才由受贈人負責,多位受贈人按財產價值比例分擔。
判斷順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整理。

受贈人何時會改列納稅義務人

第7條的三種情況各有明確條件,不能只因贈與人一時聯絡不上、家庭成員有爭議,或受贈人願意幫忙繳款,就推論法定納稅義務人已經改變。

  • 贈與人行蹤不明:條文將行蹤不明列為改由受贈人負責的原因。
  • 稅款逾期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兩個條件須同時成立;只有欠稅,或只有境內財產不足等其他說法,不能直接替代條文用語。
  • 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條文指死亡當時尚未核課的贈與稅案件,受贈人改列納稅義務人。

這三項是第7條明列的情形。若案件牽涉贈與人死亡後才發現生前移轉,需先分辨稅款是否已核課,以及國稅局核定的納稅義務人;不能將「贈與人已死亡」簡化成所有相關稅款一律由受贈人承擔。

同一筆贈與若有多位受贈人,法條要求按各人受贈財產價值比例負擔應納稅額。這與平均分攤不同,價值比例會影響每位受贈人的負擔;贈與標的與各人取得價值須先能辨認。

非親屬贈與也會有贈與稅嗎

非親屬間的無償財產移轉也可能屬於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贈與是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並經對方允受而生效的行為;條文沒有把「必須是親屬」列為成立條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

從第4條列出的要件可知,契約標題或財產入帳對象不能取代對「是否無償給與、對方是否允受」的核對。朋友間資金往來若附有還款或其他約定,應先釐清移轉的實際性質,再判斷是否適用贈與稅規則。

這表示朋友間贈送現金、將有價財產無償交給非親屬,不能只因沒有親屬關係就排除贈與稅規則。要不要申報與有沒有應納稅額,仍須按贈與財產、同一年度的贈與情形及法定扣除等規定判斷;免稅額與計算方式可參考站內的贈與稅免稅額與計算說明。

三種情況放進實際移轉流程看

朋友把一筆財產無償交給朋友,受贈人同意收受,先符合稅法贈與的基本定義。若沒有第7條所列的例外,納稅義務人仍是贈與人;朋友關係不會把義務改到受贈人身上。

若贈與人行蹤不明,法條把案件列入受贈人負納稅義務的例外。查核時要區分「目前沒有聯絡上」和法律上所說的行蹤不明;國稅局認定案件所據資料及核定內容,才是確認義務歸屬的直接依據。

若贈與人尚未繳清稅款,還要同時核對繳納期限是否已過,以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期限未過,或期限雖過但在境內有可執行財產,都不完整符合第7條第1項第2款的文字條件。

若贈與人已死亡,應核對死亡當時這筆贈與稅是否已經核課。關鍵不是受贈人和贈與人有沒有繼承關係,而是第7條所寫的「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是否成立。

以上情況都以一筆具體移轉及該案的稅務狀態為範圍。不同贈與案件各自有不同的贈與日、受贈人和核課狀態,不能把某筆案件的義務人直接套用到同一人其他年度或其他移轉。

關係身分與納稅義務是兩條不同判斷:先看贈與是否落入課稅範圍,再按第7條辨認納稅義務人。
親屬身分不改變依第7條判斷納稅義務人的順序。

延伸閱讀:信託方式贈與財產,跟一般贈與差在哪

贈與人的居住身分與財產所在地也要看

贈與人是誰,決定先看第7條;這筆贈與是否落入中華民國贈與稅課徵範圍,另看第3條的身分與財產所在地規則。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將境內或境外財產贈與他人,依該條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以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則是就境內財產贈與依規定課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

「非親屬」與「非中華民國國民」是兩個不同概念:前者描述贈與雙方的關係,後者描述贈與人的國籍。即使受贈人是朋友或沒有親屬關係,仍應依第3條確認贈與人的居住身分、財產位置,再依第7條確認納稅義務人。

經常居住境內的定義也不是單看戶籍地址。《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列有住所與居留時間等判定條件;個人居住狀況跨境或有多處住所時,需核對條文條件與實際資料。把戶籍、國籍或目前住在哪裡任一項單獨當作完整判斷,容易漏掉第3條及第4條要求的其他因素。

納稅義務、申報人與實際出錢不要混為一談

納稅義務人是稅法指定對該稅負責的人;申報則是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資料與稅額的程序,兩者概念不同。第7條例外成立時,納稅義務人轉為受贈人;該筆案件的後續程序可依核定與申報資料確認。

家人或朋友可以在實際付款上互相協助,但私人約定不能自行改變稅法所定的納稅義務人。若由受贈人代為轉帳繳款,付款動作和國稅局認定的義務人仍應分開理解;收據或匯款人名稱本身也不等同於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人認定。

若贈與人與受贈人對誰應負責有不同理解,可先查看贈與稅申報資料、繳款書及國稅局核定內容,再向主管國稅局詢問法定身分與程序。申報期限與作業方式可參考站內的贈與稅申報教學,納稅義務人則按第7條判斷。

判斷時可依序核對三件事

  1. 確認移轉性質:依第4條判斷是否為財產所有人無償給予、對方允受的贈與;若屬特別移轉類型,還要核對其他法條。
  2. 確認課稅範圍:依第3條檢視贈與人的居住身分、國籍與財產所在地。這一步回答是否進入本法課稅範圍。
  3. 確認納稅義務人:依第7條以贈與人為原則,逐項檢查三種例外;如受贈人不只一人,按受贈財產價值比例核算。

需要核對的是「這一次移轉」的資料,而非只整理一份贈與人或受贈人的身分證明。可先將財產移轉文件、交付或允受資料,以及稅捐機關就該筆贈與所寄發的核定或繳款文件放在一起,再依照上列順序閱讀。

若由受贈人多人分擔,應確認各人實際取得的財產與價值資料能逐一對應。只有受贈人姓名清單,不能推導出每人負擔相同;法條採的是受贈財產價值比例,資料記載方式也應反映各人取得的部分。

若文件只記載財產最後登記或入帳到誰名下,還需確認贈與人是誰、是否有無償給予,以及受贈人是否允受。財產來源、移轉紀錄與雙方往來資料可協助釐清這些要素,對照第4條的贈與定義與第7條的責任規則。

遇到境外居住、多人受贈、贈與人死亡或財產價值有爭議的情況,先把相關文件依移轉日期分開整理,再向主管國稅局詢問該筆案件目前核課狀態與義務人。單靠親友協議或付款帳戶的姓名,無法完整回答法定義務歸屬。

贈與稅的課稅範圍、申報時點、免稅額、扣除額與計算,會影響是否申報及應納稅額,卻不取代第7條對納稅義務人的指定。相關程序另見站內贈與稅申報教學;年度免稅額與稅額算法則見贈與稅計算文章。

把這三項分開,能避免把親屬關係、贈與稅課稅範圍與納稅義務人混成同一個問題。若要深入確認贈與財產價值或應納稅額,可再閱讀站內贈與稅計算文章與贈與稅申報流程。

常見問題

贈與人說由受贈人出錢,納稅義務人就會改變嗎?

不會只因雙方約定由誰付款,就改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指定的納稅義務人。法定原則是贈與人負責,只有條文明列的三種情形才改由受贈人負責。

贈與人死亡後,受贈人一定要繳贈與稅嗎?

只有贈與人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才屬第7條改由受贈人負納稅義務的情形;是否已核課須看該筆案件狀態。

境外贈與人送境外財產給台灣朋友,也依台灣贈與稅處理嗎?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依贈與人的居住身分與財產所在地規範課稅範圍。經常居住境外者就境內財產贈與依本法課稅;境外財產則不能只憑受贈人住在台灣判定。

遇到贈與性質、課稅範圍或納稅義務人有疑問時,請備妥移轉文件與稅務通知,向主管國稅局確認該筆案件的處理方式。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10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