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申請流程與費用|人生大事一點通

監護宣告申請流程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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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是法院為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已經無法自己表達意思的人,選任監護人代為處理法律行為的程序。2026年現行聲請費用為新臺幣1,500元,另需負擔醫療鑑定費用(依個案而異);法院會指定醫師鑑定並訊問本人,全案所需時間依個案與法院排案狀況而定,詳見下方FAQ。

監護宣告是什麼?誰可以聲請

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的人,法院得因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可以提出聲請的人不限本人。民法第14條第1項列出的聲請權人包括: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四親等內親屬」的範圍不只是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是二親等、伯叔姑舅姨是三親等、堂表兄弟姊妹是四親等,都算在可以聲請的範圍內。

法院如果認為個案狀況還沒有嚴重到監護宣告的程度,可以依民法第14條第3項改用限制較輕的輔助宣告;兩者的差別看下一節。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差在哪

行為能力光譜圖:從完全行為能力、輔助宣告(限制行為能力)到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

法院一旦裁定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上「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本人單獨簽的契約、單獨進行的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必須由監護人代理。

輔助宣告是程度較輕的制度:本人保有行為能力,但重大財產處分或法律行為(例如訴訟行為、不動產處分)需要輔助人同意(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

本人最終落在哪一個位置,是法院依鑑定結果認定的職權。聲請人可以在聲請狀上表明希望聲請哪一種,但最終仍由法院依鑑定結果認定,不是聲請人自己決定。

法院會怎麼決定監護人是誰

監護人不是聲請人自己指定就算數。法院會依民法第1111條之1的規定,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為優先,並考量本人自己的意見,酌定由誰擔任監護人。

具體審酌四個面向:本人的身心狀況、生活狀況與財產狀況;本人與配偶、子女或共同生活者的情感關係;候選監護人的職業、意見及與本人有無利害關係;候選監護人若是法人,則審酌其業務性質與有無利害衝突。成年人監護準用未成年人監護的相關規定(民法第1113條)。

聲請人如果本身有意願擔任監護人,可以在聲請狀上表明,法院會把這個意願列入四個面向一併考量,但不是聲請人單方指定就能確定人選。

管轄法院怎麼找

監護宣告事件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專屬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沒有住所或居所的,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代表不能自己選一個比較方便的法院,一定要對應本人的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的地方法院遞狀。

聲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不同身分要準備的文件不太一樣,整理如下:

身分需要準備的文件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
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聲請狀
有意擔任監護人的人最新戶籍謄本
有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最新戶籍謄本

診斷證明書要能證明本人確實因失智症、智能障礙、植物人狀態等原因,達到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的程度;家事事件法第166條規定「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聲請狀沒有全國統一表格,建議先洽詢管轄法院訴訟輔導科,索取範例或於該法院官網下載,確認最新格式再遞狀。

聲請費用要多少

費用分成兩塊,聲請費是固定金額,鑑定費則依個案而異:

項目金額說明
聲請費(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新臺幣1,500元2026年現行金額,已反映臺灣高等法院113年12月30日發布、自114年起施行的提高徵收標準(原額1,000元加徵十分之五)
精神鑑定費依個案而異,需另洽醫療機構法院得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命聲請人預納鑑定費用等處理事件所需支出;門診或到宅鑑定的實際金額請逕洽受委託醫療機構確認

聲請費用原則上最終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只有聲請被法院駁回(無理由)時,才改由聲請人自行負擔(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3項)。

法院怎麼審理:鑑定與訊問流程

法院受理監護宣告聲請後的鑑定與訊問流程圖,含門診鑑定與到宅鑑定分岔

法院受理聲請後,會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的醫師擔任鑑定人,並在鑑定人面前訊問鑑定人與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本人,才能作成監護宣告的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

只有在有事實足以認定沒有訊問必要時,才能例外免除訊問。本人如果因病無法親自到院,可以向法院說明,由法院視情況安排到宅鑑定;到宅鑑定的排程與費用請逕洽承辦法院與受委託醫療機構確認。

整體流程整理如下:

  1. 準備診斷書、戶籍謄本等文件
  2. 向管轄法院遞狀聲請
  3. 法院指定鑑定人並安排鑑定(門診或到宅)
  4. 法院於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與本人
  5. 法院作成監護宣告裁定
  6. 裁定確定後監護人就任,開始執行職務

常見問題

監護宣告核准後,受監護宣告之人可以自己拋棄繼承嗎?

不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拋棄繼承屬於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由監護人依法定程序代理進行,不是監護人單方就能決定;拋棄繼承的期限與流程,可參考〈拋棄繼承流程全攻略〉。

聲請監護宣告要花多久時間?

法院需要指定鑑定人並完成鑑定、訊問,才能作成裁定,實務上從遞狀到裁定確定,常見需要數個月;實際時間依各法院案件量與鑑定安排而不同,建議聲請前先洽詢管轄法院確認目前的排案狀況。

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可以互相變更嗎?

可以。原本聲請監護宣告,但法院認為未達監護的程度,可以改為輔助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反過來,原本輔助宣告的人如果狀況惡化,也可以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民法第14條第4項)。

受監護宣告之人已經繼承到的遺產,監護人可以自己處分嗎?

不能片面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或就其居住建築物出租、供他人使用、終止租賃,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2項);想了解遺產如何分配、應繼分怎麼算,可先參考〈繼承順位與應繼分〉。

受監護的原因消滅了(例如病情好轉),監護宣告會自動取消嗎?

不會自動取消。要由原聲請權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等)向法院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法院確認受監護原因確實消滅後才會裁定撤銷(民法第14條第2項)。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情況請洽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確認。

最後更新:2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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