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怎麼寫才有效?自書遺囑範本|人生大事一點通

遺囑怎麼寫才有效?自書遺囑範本

歡迎分享給好友

遺囑要有效,必須符合民法規定的五種法定方式之一。五種方式中,自書遺囑是唯一不需要見證人、也不需要公證人、本人自己就能完成的方式,依民法第1190條,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還要在改動處另行簽名並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這四項要件缺一,遺囑就可能全部或部分無效。

遺囑的五種法定方式,該選哪一種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只能依以下五種方式之一訂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不屬於這五種形式的文字(例如手機備忘錄、未依法定程序的錄音),在法律上不算是遺囑。

五種遺囑方式決策流程圖:能否親自書寫全文分流到自書遺囑;不能書寫時再依是否生命垂危分流到口授遺囑或公證/代筆/密封遺囑

本篇聚焦不需見證人、不需公證人、可自行完成的自書遺囑,其餘四種方式的特色簡述如下,詳細成立要件以民法第1191條(公證遺囑)、第1192條(密封遺囑)、第1194條(代筆遺囑)、第1195至1197條(口授遺囑)為準:

方式見證人公證人特色與限制
自書遺囑不需要不需要成本最低、最私密,但沒有外部監督,格式一旦出錯不容易被即時發現
公證遺囑2人以上需要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證明力最強,較能避免格式爭議
密封遺囑2人以上需要內容可以保密,但仍要向公證人提出並辦理密封手續,程序較繁複
代筆遺囑3人以上不需要適合本人不能親自書寫、但仍能口述意旨的情形,由見證人代筆
口授遺囑2人以上不需要僅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本人能改用其他方式立遺囑後3個月即失效(第1196條);死亡後3個月內須經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請親屬會議認定真偽,對認定有異議者得聲請法院判定(第1197條),效力最不穩定

民法第1198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都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自書遺囑雖然不需要見證人,但如果改用其他四種方式,這條資格限制一定要注意。

誰可以立遺囑:遺囑能力的年齡門檻

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就可以自己立遺囑,但未滿16歲的人不能立遺囑。這個16歲門檻是遺囑能力的專屬規定,不等同於一般法律行為的成年年齡。

換句話說,只要年滿16歲、且不是受監護宣告的無行為能力人,就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立遺囑、要立什麼內容,不需要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簽。

自書遺囑的四個法定要件(民法第1190條逐項拆解)

民法第1190條的條文是:「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拆開來看是四項要件:

一、全文自書。必須由本人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能用電腦打字、手機輸入後列印,也不能請別人代寫內容,即使最後由本人簽名,仍然不符合「自書」這個要件本身的文字意義。如果本人無法親自書寫全文,應該考慮改用代筆遺囑等其他方式,而不是勉強用自書遺囑的形式。

二、記明年月日。遺囑上要寫出完整的年、月、日,只寫「某年某月」缺日期,或者用農曆、生日等無法對應到明確西元或民國日期的寫法,都可能讓日期要件產生爭議。日期的重要性在於,民法第1220條規定前後遺囑內容牴觸時,牴觸的部分以後面訂立的遺囑為準、前遺囑視為撤回,日期不清楚就無法判斷哪一份在後。

三、親自簽名。本人要親自簽名。民法第3條規定,用印章代替簽名與簽名有同等效力,但這項規定能否直接套用到自書遺囑的簽名要件,實務上仍有不同見解。

自書遺囑又沒有見證人在場監督,簽名方式如果日後受到質疑,會比較不容易舉證,建議仍以親筆簽名最保險,避免留下爭議空間。

四、增減塗改另行簽名。遺囑寫完後如果要修改,不能只是塗掉重寫,必須在改動的地方註明增減塗改的處所及字數,並且在該處另外再簽一次名。這一項要件常被忽略,沒有補做的修改處,可能會被認定該部分修改無效。

自書遺囑範本:格式怎麼寫

自書遺囑範本標註圖:全文自書、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增減塗改另行簽名並註明處所字數,四個民法第1190條法定要件對應的文件位置

自書遺囑沒有全國統一的表格,只要符合上述四項要件,內容格式可以自行安排。常見的寫法是先寫明立遺囑人的身分資料,再依項次列出財產分配內容,最後記明日期並簽名:

「立遺囑人王小明,身分證統一編號○○○○○○○○○○,民國50年5月1日生,住台北市○○區○○路1號,茲依民法第1190條自書遺囑如下:一、坐落台北市○○區房地一棟,由長女王小美單獨繼承。二、○○銀行帳戶存款,由子女平均繼承。中華民國115年3月10日 立遺囑人:王小明(簽名)」

以上僅為格式示範,實際遺囑內容需要依照自己的財產狀況、想分配的對象與方式撰寫,財產標的(不動產地號、帳戶等)建議寫得越具體越好,避免日後執行時無法對應到實際財產。

常見讓自書遺囑無效的錯誤

整理幾種常見的格式錯誤,這些都直接對應到上面的四項法定要件:

  • 用電腦打字或請別人代寫遺囑內容,即使自己簽名,仍不符合「自書」要件
  • 日期只寫年月、缺少日期,或用無法確認具體日期的寫法
  • 忘記簽名,或簽名的人不是遺囑人本人
  • 修改處沒有依規定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 財產描述模糊(例如只寫「房子給女兒」卻沒有指出是哪一筆不動產),日後執行時容易產生爭議,雖然不是民法第1190條的無效事由,但會讓遺囑難以落實

遺囑內容不能違反特留分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才能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也就是說,遺囑並非想怎麼分配都可以,一定比例的遺產仍須保留給法定繼承人。

2026年7月2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刪除民法第1223條「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總統已於同年8月17日公布;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新制於公布後六個月即2027年2月17日起施行。

判斷適用新舊制的基準是被繼承人的死亡日:2027年2月17日前死亡仍適用舊制(兄弟姊妹仍有特留分),之後死亡則適用新制(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祖父母的特留分比例不受本次修法影響。

完整的各順位特留分比例、新舊制對照與試算範例,可參考〈特留分是什麼?2026 修法後怎麼算〉。

沒有立遺囑會怎麼分配遺產

如果沒有訂立有效遺囑,遺產會依民法規定的法定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比例分配,配偶與各順位親屬共同繼承時的比例並不是均分。

實際的順位認定與應繼分試算,可參考〈繼承順位與應繼分:法定繼承人一次看懂〉。立遺囑的意義,正是讓本人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的範圍內,決定不同於法定比例的分配方式。

常見問題

自書遺囑一定要找見證人嗎?

不用。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這是它與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最大的差異;但也因此少了外部監督,格式上的錯誤不容易被即時發現,寫完後建議自己或請信任的人依四項法定要件逐一核對一次。

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後親筆簽名嗎?

不行。民法第1190條要求「自書遺囑全文」,這代表全文都必須親筆書寫,電腦打字或請他人代寫的內容不符合自書要件,即使本人有簽名,仍可能被認定不符合自書遺囑的要件。無法親自書寫全文的人,應考慮改用代筆遺囑等其他法定方式。

未成年人可以立遺囑嗎?

未滿16歲不能立遺囑;滿16歲以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就可以自己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例如受監護宣告之人)則完全不能立遺囑。

遺囑可以自己修改或撤回嗎?

可以。民法第1219條規定,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如果先後立了兩份內容互相牴觸的遺囑,牴觸的部分依民法第1220條,前一份遺囑視為撤回,所以每份遺囑把日期寫清楚非常重要。

誰不能當遺囑見證人?

民法第1198條列出五類人不得擔任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自書遺囑雖然不需要見證人,但若選擇公證、密封或代筆遺囑,這條規定要特別留意。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8


歡迎分享給好友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