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內財產買賣,為什麼會被當成贈與課稅|人生大事一點通

二親等內財產買賣,為什麼會被當成贈與課稅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財產,原則上先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視為贈與。買方提出實際付款證明,且價款不是由賣方借給或提供擔保後向他人借來,才符合排除視同贈與的條件。法條原文(查核於2026年10月)。

法條為什麼先推定是贈與

親屬間移轉財產,外觀上可以簽買賣契約,但稅務上仍要辨別價金是否真的支付。法律將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列為「以贈與論」的情形,目的在於把實際無償移轉、卻用買賣形式呈現的財產移動納入贈與稅規範。

因此,契約名稱不是判斷終點。契約寫有成交價、雙方在文件上簽名,能說明雙方約定的內容,卻不能單獨證明買方已付錢,也不能交代款項是買方自己的資金、貸款,還是賣方先提供再繞回來的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能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款項不是賣方貸與或由賣方提供擔保借得,才可認定買賣屬實、不課贈與稅。這是第5條第6款但書的條件,不是只要有書面契約就自動成立的優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二親等親屬買賣申報的說明(查核於2026年10月)。

要證明的不是契約,而是兩件事

第一件事是價款確實支付。應能說明約定價金如何交付、何時交付、由誰付款、由誰收款;如採分次付款,也要讓每筆付款與契約約定對得起來。銀行轉帳、匯款或帳戶往來紀錄可呈現資金移動,但要能辨識付款人、收款人及交易時間。

第二件事是價款來源符合但書。買方需要交代付款資金如何取得,並能把來源與實際付款連起來。若主張款項來自存款或借款,可把相關帳戶紀錄及借款資料按時間整理;文件的功能是讓資金來源和支付價款的關係看得清楚,不是文件張數愈多就當然足夠。

付款若分期,逐期對照契約約定與實際紀錄,並標出未付款或改期的部分。若約定由買方匯款,紀錄卻顯示由其他親屬付款,就要把代付原因、資金歸屬及後續清償情形分開說明,避免把付款人與資金所有人混為一談。

價金高於買方可說明的資金來源時,也應將差額單獨列出,而不要只用一份總額收據涵蓋全筆交易。款項可能來自薪資累積、先前存款、借款或其他來源;各來源的證明資料應與實際支付的金額、時間相互勾稽。

國稅局的說明把「資金來源」和「支付價款」都列為應提出的證明。也就是說,只證明買方有錢,不等於證明這筆錢已交給賣方;只看到賣方收到一筆款項,也還要能說明錢由誰提供。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親子贈與」說明(查核於2026年10月)。

二親等親屬買賣價款的兩項查核:確認買方實際付款,並追溯款項來源;來源符合且付款可證明,才符合排除視同贈與的條件。
價款證明要同時交代付款事實與資金來源。

怎麼整理付款與資金流向

整理資料時,可以依「約定、備款、付款、收款」的先後順序排成一條線。契約先列出價金、付款方式與時點;再接上買方資金來源;接著列出實際轉帳或交付紀錄;最後核對款項是否進入賣方可辨認的帳戶或由賣方收受。每一段都要能和前後資料銜接。

例如,買方以自己的存款付款,可整理付款前的帳戶餘額資料與付款紀錄;若資金來自向金融機構借款,則將借款撥入買方帳戶、買方付款給賣方的紀錄接在一起。這些是整理方向,個案仍要看資料能否證明實際資金流動,不能只憑某一張存摺或契約下結論。

若款項以現金交付,後續要說明現金如何提領、交付及收受,並保留能互相核對的資料。若只有雙方事後簽收的收據,卻沒有其他資料能說明款項來源或交付過程,證據鏈就可能不完整。證明的重點是交易實際發生的脈絡,而不是事後補出一份文件。

若買方先前接受家人贈與的資金,再以該筆資金購買財產,還要分清楚前段贈與與後段買賣各自的事實。贈與款項是否依法申報,與買賣價款是否確實支付,是不同問題;資金若進入買方帳戶後又回到賣方名下,也要能清楚說明原因及後續用途。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以父母先移轉存款給子女、子女日後用來付款為例,提醒資金不要再轉回父母名下,否則資金流程會中斷。整理這類款項時,可以保留先前移轉的資料、買方帳戶留存情形,以及後來付款給賣方的紀錄,讓每個時間點接得起來。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查核於2026年10月)。

先前贈與與後續買賣在時間上相隔一段期間時,整理資料可標明款項何時進入買方帳戶、期間有無提領或轉帳,以及哪一筆款項最後用來付款。這些紀錄能協助說明款項的連續性;若期間另有多筆收入或支出,也應把交易順序交代清楚。

整理親屬買賣資金紀錄的四個節點:買賣約定、買方資金來源、實際付款紀錄、賣方收款紀錄,前後須能連續核對。
把契約、來源、付款與收款按時間接起來,便於檢視資料是否連貫。

賣方借款、擔保與代付要分清楚

法條明確排除兩種資金情形:價款由賣方貸給買方,或買方借款是由賣方提供擔保。即使資金曾經流入買方帳戶,只要實質上是由賣方提供或以賣方信用取得,仍不符合第5條第6款但書列出的條件。

若買方以承擔賣方對金融機構的債務作為部分價款,財政部函釋指出,該債務經查明屬實,可視為支付價款;其餘無法提出支付證明的部分,仍依同款前段處理。這表示「替賣方還債」不是一概不能算價款,重點是債務與承擔是否查證屬實,以及交易中其他價金是否有證據。財政部台財稅第33414號函(查核於2026年10月)。

賣方先把錢交給買方、買方再把同一筆錢當成價金匯回,或賣方代買方支付價金,容易讓付款來源和交易目的混在一起。這些情況不能只看帳面上是否有轉帳,要核對資金最初來源、各次移動及最後用途。

買方若由第三人提供借款,需整理借款人、借款約定、資金入帳及向賣方付款的紀錄;還款安排也應與借款資料相互對照。法條特別排除由賣方貸與或由賣方提供擔保取得的款項,因此資金提供者及借款擔保情形都不能只用「銀行有撥款」一項帶過。

交易包含部分自備款、部分借款或承接債務時,可分別列出各部分金額與證明資料。財政部函釋對承擔賣方債務的說明,也將「查明屬實」作為認定條件;沒有資料支持的差額,不能因為其他款項已證明,就一起視為有支付價款證明。

申報與贈與稅判斷是兩個步驟

即使雙方主張這是真正買賣,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說明仍要求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買賣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申報;是否依但書認定為買賣屬實,則要看價款證明與資金來源。申報不等於最後一定核課贈與稅,提出申報也不會自動取代證明文件。

辦理房地移轉時,贈與稅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產權移轉登記各有不同規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父母子女間以買賣移轉房地,仍須留意贈與稅申報及價款證明;房地所涉其他稅目,也要依各自規定辦理。可延伸閱讀本站的贈與稅申報流程及房屋土地移轉涉及的稅目,分開確認申報與過戶文件。

有些案件是部分價款能證明、部分款項來源不清;也有價款包含承擔債務、分期付款或先前贈與資金。不能把整筆交易只貼上「買賣」或「贈與」標籤,應逐項整理各筆款項的性質及憑證,交由主管稽徵機關依資料認定。

整理資料時可逐項核對

  • 買賣契約記載的價金、付款方式與實際付款紀錄是否一致。
  • 每筆款項由誰提供,能否連到買方的資金來源證明。
  • 付款人、收款人、日期與金額能否由紀錄相互核對。
  • 款項是否由賣方貸與,或以賣方提供擔保取得借款。
  • 是否涉及承擔賣方債務;若有,債務資料及承擔事實是否可查證。
  • 是否已向出賣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每筆金流都能回答「從哪裡來、何時支付、交給誰、以什麼方式支付」,比單獨保存一份契約更能呈現交易全貌。若款項經過多個帳戶、以現金交付或涉及借貸,資料應把每個環節交代清楚,再由主管稽徵機關判斷證明是否足夠。

可將各筆價款整理成簡明清單,記下日期、金額、付款帳戶、收款帳戶及對應證明文件,再依交易順序排列附件。清單的用途是方便逐項核對契約和金流;若有一筆款項缺少來源或收款紀錄,便能清楚看出還需要釐清哪個環節。

最後更新:2026-10

常見問題

二親等親屬間買賣一定要申報贈與稅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能否依真實買賣認定,另看實際支付價款及價款來源證明。國稅局申報說明。

有買賣契約和收據,是否就能證明不是贈與?

不一定。契約和收據可呈現約定或收款情形,還需能證明價款確實支付,並說明款項不是由賣方貸與或提供擔保借得;法定條件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

買方用賣方擔保的銀行貸款付款,算符合例外嗎?

不符合該款但書的排除條件。法條明定,價款由賣方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排除範圍內;可參閱法條原文。

買方承接賣方的房貸,可以列為已付價款嗎?

經查明承擔債務屬實時,財政部函釋認為可視為支付價款;仍須提出債務及承擔證明,其他沒有證明的價款部分另行判斷。財政部函釋。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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