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程序
分兩種情況:家人簽的「放棄繼承同意書」可以記錄遺產怎麼處理,但不當然等於法律上的拋棄繼承。
要依法完成拋棄繼承,須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這是《民法》第1174條的要求。
先看兩份文件在處理什麼
「放棄繼承同意書」「自願放棄繼承切結書」是家人自行簽署的私下文件。文件名稱不會改變法律效果,拋棄繼承仍要完成法院書面聲明。
如果全體繼承人約定誰取得房屋、誰取得存款、誰補償誰,這份文件的性質較接近遺產分割協議。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所說的分割,處理的是成為繼承人後如何分配遺產。
家人協議可以寫明分配方式、交付時間、補償金額與過戶分工,主要處理簽署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日後辦理遺產分割或登記時,這份協議可作為各方約定的文件;債務對外效力則要另行處理。
若有人要退出全部繼承權,應把法院聲請文件與家人分配協議分開準備,避免將兩種法律目的混在一起。

債務效力與法院拋棄繼承
家人約定由某人負擔債務,先是繼承人之間的內部分工;在未經債權人承認前,家人間約定不會改變債權人對原債務人的請求。
若繼承人彼此約定改由第三人承擔債務,《民法》第301條規定,須經債權人承認。
若債權人尚未承認,這份安排只在家人間分配付款責任;債權人仍可依原債務關係主張權利。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這是《民法》第1148條的遺產有限責任原則。
拋棄繼承則是對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與債務表示不繼承,不能只選擇不承受某間房屋或某筆貸款。
拋棄後,還要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第一順序有人拋棄時,應繼分歸屬同順序其他繼承人,詳見《民法》第1176條。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時,由次順序繼承人繼承。這表示遺產分配文件、法院拋棄聲明與債務處理,應依各自目的分開準備。
期限內送件與準備文件
司法院家事聲請狀範例頁提供「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書狀及相關條文,可用來整理聲請資料。
依該司法院範例頁整理送件清單,可先準備聲請書、死亡資料、拋棄人的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與通知證明。
- 先確認自己何時知悉其得繼承,記下死亡資料與通知時間。
- 整理除戶謄本、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與通知證明。
- 依受理法院公告確認管轄,再向相應的地方法院提出書面聲請。
- 保留送件及通知證明,依法院通知補正,並等候法院處理結果。
範例頁也列出民法第1174條等相關規定,並提供可下載的書狀格式,適合用來核對欄位。
附件名稱、數量與補正內容,依受理法院通知辦理;送件前應把死亡資料、身分資料與通知資料分別整理。

三個家庭情境怎麼分辨
情境一:父親過世後,配偶、子女及其他有繼承權者組成的全體繼承人,都同意由其中一人取得房屋,大家簽下分配協議。
這是在安排遺產分割,協議應寫明房屋的取得人、補償方式、交付時間與登記分工。
情境二:某位繼承人不想承受任何遺產,也不想承受繼承債務。
若要採取拋棄繼承程序,先列出聲請人、通知對象與現有文件,再按法院要求補齊資料。
情境三:家人約定「房子給哥哥、貸款由哥哥負責」。這可以作為內部約定;若要讓債權人改向哥哥請求,須取得債權人對債務承擔的承認。
簽名前先核對四個欄位
第一欄寫清楚文件目的:若是分配特定財產,要寫明接受人、分配項目與方式;若是退出全部繼承權,則另備法院聲請資料。
第二欄盤點財產、給付與已知債務。保險給付是否列入遺產,須依保單、受益人及具體法律關係確認,可參照《保險法》第112條。
可視需要整理保單、受益人與聯絡窗口;保險給付條件依保單條款及保險公司通知判斷。
第三欄寫明各方身分、簽署方式與需要補件的人。第四欄處理對外債務,列出債權人、債務名稱、承擔人及是否取得債權人同意。
遺產分割協議應先確認全體繼承人與遺產範圍,再把各項分配、補償、交付及登記方式寫清楚。
少列一名有繼承權的人,可能使協議無法涵蓋完整的遺產分配。涉及房屋、土地或需要登記的財產,也要寫明後續文件與期限。
要退出繼承時,檢核表應確認文件涵蓋全部遺產與債務,不要把房屋、存款或債務拆開勾選;拋棄繼承是對全部繼承權表示不承受。
簽署前,把法院聲請文件與家人間的分配文件分開編號、分別留存,並保留債權人回覆或承認的紀錄。
想掌握期限、文件與送件方向,可閱讀站內的拋棄繼承流程全攻略。
若家人沒有要退出繼承,而是要討論房屋、存款如何分配,可接著看遺產分割協議書範本與寫法。
前者處理「退出繼承」,後者處理「繼承人之間如何分配」;兩類文件的簽署人與法律效果不同。
常見問題
放棄繼承同意書需要公證才有效嗎?
公證或認證不會改變拋棄繼承的法定程序。若目的是拋棄繼承,仍須依民法第1174條,在期限內向法院以書面聲明。
若目的只是記錄家人如何分割遺產,文件效力則取決於協議內容與當事人權利義務。
只放棄遺產中的房子,可以保留存款嗎?
不可以。拋棄繼承不能只挑特定遺產或債務。
若要保留繼承身分並安排房子由某人取得,應以遺產分割協議處理,並讓全體繼承人列入協議。
超過 3 個月才發現有債務,還能補簽切結書嗎?
不會因為後來發現債務,就讓拋棄繼承期限重新起算。3 個月的起算點是知悉其得繼承之時,不是知悉每一筆債務之時。
補簽家人文件只能處理內部分工,不能取代民法第1174條要求的法院書面聲明;應整理死亡資料、知悉得繼承的時間與債務通知。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