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清冊怎麼開具?記載項目與送件法院|人生大事一點通

遺產清冊怎麼開具?記載項目與送件法院

遺產清冊要記載被繼承人的財產狀況——積極財產(不動產、存款、投資等)與消極財產(負債、保證債務等),並列出繼承人已知的債權人、債務人。

陳報時還要另外準備聲請狀、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一起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這是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規定的專屬管轄,送錯法院不會被直接不受理,但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會被裁定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多花時間。

以下逐項拆解清冊本身要記載什麼、陳報書怎麼寫、要準備哪些文件、送到哪個法院、送出去之後法院會怎麼處理,以及逾期沒陳報會有什麼影響。

遺產清冊要記載什麼?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一次列清楚

家事事件法第128條第2項規定,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白話來說,就是要把被繼承人名下有什麼、欠什麼列出來,並附上能佐證的文件。

財產類別具體項目佐證文件
積極財產不動產(土地、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
積極財產存款、投資(基金、股票等)財產總歸戶清單、金融機構對帳單
積極財產對他人之債權借據、契約等能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
消極財產對外之債務(信用貸款、房貸等)貸款契約、對帳單
消極財產保證債務保證契約

財產總歸戶清單由國稅局核發,能一次查到被繼承人名下的土地、房屋等登記資料;如果不確定被繼承人在哪些金融機構留有存款或保單,可以另外申請跨機構查詢,做法見〈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教學:申請資格與流程一次看懂〉。

陳報書要另外寫什麼?跟遺產清冊是兩份不同文件

陳報書是送給法院的聲請文書,遺產清冊則是附在陳報書後面的財產明細,兩者不是同一份東西。家事事件法第128條第1項規定,陳報書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姓名及最後住所、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繼承人知悉繼承的時間;如果有其他繼承人,也要寫出他們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司法院公告的「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說明文件備有「家事聲請狀(陳報遺產清冊)」的書狀範例,可以直接參考格式填寫,或逕向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送件前要準備的文件清單

除了陳報書與遺產清冊本身,前述司法院「如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說明文件列出的應備文件還有以下幾項:

文件說明
聲請狀可參考司法院書狀範例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申請方式見〈除戶謄本申請教學|地點、規費、線上申辦資格一次看懂〉
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每位繼承人各1份
繼承系統表三種官方格式,填法見〈繼承系統表怎麼填+範本下載〉
繼承人名冊列出全體繼承人
遺產清冊含財產總歸戶清單、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依個案而定

費用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規定,遺產清冊陳報屬非財產權關係之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數為新臺幣1,000元。

臺灣高等法院自114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起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發布加徵標準,非訟事件費用一律加徵十分之五,現行實際應繳聲請費用是新臺幣1,500元(本文數字為2026年度,以受理法院公告為準)。

要送到哪個法院?管轄怎麼判斷

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規定,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對應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不是繼承人自己的戶籍地,也不是遺產所在地。

陳報期限依民法第1156條,是知悉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可以聲請法院延展;這個期限跟拋棄繼承的3個月是兩件事,兩者的差異與怎麼選,請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怎麼選?差異與期限一次看懂〉,本文不重複展開。

遺產清冊怎麼送件:備妥文件、確認管轄法院、送件並繳費、等候法院通知,4步驟流程圖
遺產清冊送件前的4個步驟

送出去之後,法院會怎麼處理?

陳報不是交出去就結束,法院受理後還有一連串程序,繼承人也要跟著往下走。

法院會先依民法第1157條做出公示催告裁定,命債權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債權;家事事件法第130條規定,這個申報權利期間自公告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繼承人收到裁定後要依照裁定或法院的指示辦理,例如登報公告。

法院也會公告這份裁定並寄送給陳報的繼承人,如果有其他繼承人,也要一併通知(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2項)。

申報權利期間內,繼承人不能對任何一位債權人先行清償;期間屆滿後,才就已經報明及已知的債權,按債權數額比例,用遺產分別償還,清償完債務後才能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民法第1158條至第1160條)。繼承開始時還沒到清償期的債權,也視為已到期要一併清償,但要扣除到期前的利息。

於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繼承人要再向法院陳報遺產債務的償還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這6個月的期間,也可以聲請法院延展。法院審核後准予備查,案件才算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31條)。

遺產清冊送出去之後: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依比例清償已知債權人、期滿後6個月內陳報清償狀況的時間軸
送出去之後:從公示催告到結案

逾期沒陳報、但也沒拋棄繼承,會怎樣?

現行制度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原則上都是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是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的全面限定責任,不論有沒有陳報遺產清冊都適用。

但沒有陳報清冊,程序上會不一樣。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沒有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的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全部」債權人的債權,仍然要按數額比例,用遺產分別償還,不能只優先處理已知或已申報的部分。

換句話說,少了公示催告先用登報、設定申報期限來框定範圍這道程序,繼承人等於要對所有已知債權人一視同仁按比例清償,也沒有民法第1162條「不知情、未在期間內申報的債權人僅得就賸餘財產求償」這層程序保護可以適用。

至於隱匿遺產、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或意圖詐害債權人利益而處分遺產,才會依民法第1163條喪失限定責任保障,這三種情形的完整說明,請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怎麼選?差異與期限一次看懂〉,本文不重複展開。

陳報後才發現財產有遺漏,怎麼辦?

遺產清冊要盡量把已知的財產與債務都列進去,前面提到的財產總歸戶清單,是降低遺漏機率的做法之一。

如果陳報之後才發現有漏列的財產或債務,本文查詢司法院與全國法規資料庫等官方管道,沒有找到統一公告的補充陳報表單或標準處理程序;建議直接以書狀向受理的法院洽詢,或請教承辦的地政士、律師實際處理方式,不要自行認定「不用補報」。

遺產清冊陳報後,若繼承人對後續如何分割遺產意見不一,可參考〈繼承人不同意分割怎麼辦?裁判分割訴訟流程、費用與時間〉了解裁判分割的訴訟流程。

常見問題 FAQ

遺產清冊一定要開具嗎?不開會怎樣?
沒有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本來就要陳報遺產清冊,如果沒有陳報,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在3個月內提出(民法第1156條之1)。就算最後真的沒陳報,現行的全面限定責任還是適用,但如前段所述,清償債務的程序會不一樣。

遺產清冊要另外請人查財產嗎?
可以向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清單,查被繼承人名下的土地、房屋等登記資料;如果還想確認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財產與負債,可以參考〈金融遺產一站式查詢教學〉申請跨機構查詢。

送錯法院會怎樣?
遺產清冊陳報事件是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規定的專屬管轄,送到沒有管轄權的法院,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是直接不受理,但會多花時間,建議送件前先確認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戶籍地。

費用要多少?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原定額數是新臺幣1,000元,加計臺灣高等法院自2025年起的加徵十分之五後,現行實際聲請費用是新臺幣1,500元(本文數字為2026年度,以受理法院公告為準)。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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