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人是遺囑人指定(或由親屬會議、法院選出)、負責在遺囑人身後把遺囑內容付諸執行的人;指定方式依序是遺囑指定或委託他人指定優先,沒有指定時才輪到親屬會議選定,選不出來才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遺囑執行人是什麼?
遺囑執行人是代替過世的遺囑人,把遺囑內容實際執行出來的人——例如按遺囑分配特定財產、處理遺贈事項。遺囑執行人不是繼承人的代表,而是依法執行遺囑人生前意思的角色,執行期間繼承人不得任意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能妨礙執行人的職務。
不是每份遺囑都一定要有遺囑執行人。內容單純、繼承人彼此無爭議的情況,繼承人自行協議分割遺產也可以;但遺囑內容涉及遺贈給非繼承人、繼承人間可能有爭執時,指定執行人多一層專責處理,理論上有助於降低爭議與拖延。
如果還沒有立遺囑,可以在擬定遺囑階段就一併考慮要不要指定執行人;想確保證明力較強,也可以參考公證遺囑的做法,在公證時一併載明執行人人選。
誰可以當遺囑執行人?資格限制
民法對遺囑執行人的資格限制只有一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10條)。除此之外,法律沒有規定遺囑執行人一定要是繼承人、律師或特定專業人士——遺囑人可以指定信任的家人、朋友,也可以指定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擔任。
資格限制只排除「不得」擔任的身分,並不代表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不行——民法並未禁止;只是執行人若同時是受遺贈人,執行時仍須符合職務界線,不能濫用職務圖利自己。
遺囑執行人怎麼指定?三條管道依序遞補
民法規定的指定方式有三種,彼此是依序遞補的關係,不是三選一:

| 順位 | 指定方式 | 法源 | 觸發條件 |
|---|---|---|---|
| ① | 遺囑指定 / 委託他人指定 | 第1209條 | 遺囑人生前在遺囑中直接指定,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 |
| ② | 親屬會議選定 | 第1211條前段 | 遺囑未指定、也未委託他人指定 |
| ③ | 法院指定 | 第1211條後段 | 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
第一順位最單純:遺囑人生前在遺囑裡寫明由誰擔任執行人,或委託他人代為指定,受託人指定後應以書面通知繼承人,依據是民法第1209條。若遺囑完全沒提到這件事,才輪到由親屬會議選定;親屬會議的召集方式與組成見民法第1129條至第1131條。
連親屬會議都選不出人選時,利害關係人才能依民法第1211條向法院聲請指定。實際聲請程序建議先洽詢轄區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確認當下適用的書狀與應備文件。
若遺囑安排的是信託而非單純指定遺囑執行人,跟一般遺囑差在哪、怎麼設立,可參考〈遺囑信託是什麼?跟一般遺囑差在哪、怎麼設立〉。
遺囑執行人的職權範圍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的職務,民法第1212條到第1217條有明確規範:

核心職權有兩點最容易被誤解。第一,民法第1215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而且這些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執行人是代表繼承人在做事,行為效果直接及於繼承人,不是執行人自己的財產處分。
第二,執行人就職後、執行職務期間,繼承人不能自己去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能妨礙執行人做事(民法第1216條),避免執行人一邊執行、繼承人一邊私下處分財產造成衝突。若遺囑指定了多位執行人,除非遺囑另有約定,職務執行以過半數決定(民法第1217條)。
遺囑執行人可以請求報酬嗎?
可以。除非遺囑人在遺囑中另有指定,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決定;協議不成時,由法院酌定(民法第1211-1條)。委託律師或代書等專業人士擔任執行人時,可以在委任階段先約定報酬方式,避免事後爭議。
遺囑執行人怠忽職務怎麼辦?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民法第1218條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如果原本是由法院指定的執行人,則改為向法院聲請另行指定。
遺囑執行人的身分在申報遺產稅與查詢金融遺產時也會用到,細節請見各篇說明。
常見問題
遺囑執行人一定要是繼承人嗎?
不一定。民法只排除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民法第1210條),繼承人、非繼承人的親友,甚至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都可以擔任,由遺囑人自行決定信任的人選。
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還有效嗎?
有效。遺囑執行人不是遺囑生效的要件,沒有指定執行人時,繼承人可以自行協議處理遺產分割與遺贈事項;只是遇到繼承人意見分歧或遺囑內容複雜時,有執行人專責處理能減少爭議與延宕。
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一樣嗎?
不一樣。遺囑執行人是依遺囑人意思(或親屬會議、法院)選出、負責執行遺囑內容的人,前提是有遺囑;遺產管理人則是在繼承人有無不明等情況下,依法選任來管理遺產的角色,適用情境不同,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遺囑執行人可以拒絕擔任嗎?
可以。民法未強制被指定人必須接受,若被指定人不願意或無法擔任,應盡早向遺囑保管人或繼承人表明,讓程序回到「未指定」狀態,依前述第二、第三順位處理;正式辭任程序與是否需要法院許可,個案情況不同,建議洽詢律師確認。
遺囑執行人做錯事,繼承人可以求償嗎?
原則上可以。遺囑執行人的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民法第1215條),執行人執行職務如有過失導致繼承人受損,屬於代理關係下的損害賠償問題;實際是否成立、賠償範圍如何,需視個案的過失與因果關係認定,本文不提供個案結論,建議洽律師評估。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