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過戶給子女,用贈與、繼承(等身故後)還是買賣,沒有單一標準答案:贈與當下要繳三筆稅;繼承多數情況下較輕但要等身故,個案財產狀況不同結果可能相反;買賣多一筆所得稅,親屬間若拿不出付款證明還會被視同贈與補稅。三種路只能選一條,實際負擔要依房地價值與家庭財產個別試算。
一次看懂:贈與、繼承、買賣的稅負差異
下表先列出三種過戶方式的主要稅目、納稅義務人與稅率基礎,細節與法條依據在後面各節說明。
| 比較項目 | 生前贈與 | 身後繼承 | 生前買賣 |
|---|---|---|---|
| 主要稅目 | 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契稅 | 遺產稅(其餘稅目免徵) | 土地增值稅+契稅+所得稅 |
| 誰要繳稅 | 贈與人繳贈與稅;受贈人繳土地增值稅與契稅 | 全體繼承人以遺產繳納遺產稅 | 賣方繳土地增值稅與所得稅;買方繳契稅 |
| 土地增值稅 | 一般稅率20%/30%/40%,不能用自用住宅10%優惠 | 免徵 | 一般稅率20/30/40%;自用可望10%(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 |
| 契稅 | 6%(依契價,即房屋評定現值) | 免徵 | 6%(依契價) |
| 主稅計算基礎 | 贈與總額扣除每年244萬元免稅額後,按10~20%累進課稅 | 遺產總額扣除1,333萬元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按10~20%累進課稅 | 賣方另按房地合一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稅,就實際獲利部分課稅 |

方式一:生前贈與,要繳哪些稅
贈與過戶當下就要面對三筆稅,而且是「馬上繳」,不像繼承可以等身故才發生。
贈與稅:贈與人繳,每年244萬元免稅額
贈與稅由贈與人(父母)申報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115年(2026年)適用每人每年244萬元免稅額。
超過免稅額部分依第19條累進課稅,同樣是115年適用金額:課稅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稅率10%,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為15%(累進差額140萬5,500元),超過5,621萬元為20%(累進差額421萬6,000元)。
財產價值認定依第10條,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不是市價。已在〈贈與稅免稅額與計算〉一文有完整試算範例可參考。
土地增值稅:受贈人繳,用不到自用住宅優惠
依《土地稅法》第5條,土地無償移轉(贈與、遺贈)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取得所有權的人,也就是受贈的子女要繳,不是贈與人。稅率是一般用地稅率,依漲價倍數分20%、30%、40%三級。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明確指出: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這是贈與與買賣最大的差別之一。
例外是夫妻之間互相贈與:《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間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將來這筆地再移轉出去時,要以原規定地價或前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的現值計算漲價幅度,等於把稅負遞延、不是完全免除。這條只適用配偶之間,父母贈與子女不能用。
契稅:受贈人繳,稅率6%
依《契稅條例》第3條,贈與契稅稅率為契價的6%,與買賣契稅相同;第7條規定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契價是房屋評定現值,同樣不是市價。

方式二:身後繼承,稅目最少但要等時機
繼承是唯一一種土地增值稅與契稅都全免的過戶方式。
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兩項全免
《土地稅法》第28條明文規定:「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契稅條例》第2條列舉要課契稅的取得方式是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並不包含繼承,財政部也已公告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免辦理契稅申報。繼承過戶只需繳登記規費,金額試算可參考〈繼承房屋過戶怎麼辦?地政事務所流程與規費試算〉。
遺產稅:全體繼承人以遺產繳納
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以遺產本身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115年(2026年)適用免稅額1,333萬元;依第17條另有各項扣除額:配偶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每人56萬元、父母每人138萬元、喪葬費138萬元等。
稅率依第13條累進,同樣是115年適用金額:課稅遺產淨額5,621萬元以下10%,超過5,621萬元至1億1,242萬元為15%(累進差額281萬500元),超過1億1,242萬元為20%(累進差額843萬1,500元)。完整計算方式見〈遺產稅免稅額與試算〉。
但「土地增值稅全免」不等於「以後都不用繳」。依《土地稅法》第31條,繼承取得土地將來再出售時,計算漲價總數額的原地價,是以繼承開始時該筆土地的公告現值為準——等於把繼承當下免掉的增值稅,遞延到下一手真正出售時一併計算,不是憑空消失。
方式三:生前買賣,多一筆所得稅、親屬間要留意視同贈與
買賣過戶除了土地增值稅、契稅,賣方(父母)還要面對出售所得的稅負,而且親屬間買賣有一個容易忽略的地雷。
土地增值稅與契稅:賣方、買方各自負擔
依《土地稅法》第5條,有償移轉(買賣)的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是原所有權人,也就是賣方(父母)要繳;契稅則依《契稅條例》第4條由買受人(子女)申報納稅,稅率6%。
買賣的優勢是賣方本人可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10%:依《土地稅法》第34條「一生一次」,都市土地3公畝、非都市土地7公畝以內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或出租,一生可用一次;建築完成未滿1年的房屋,另須房屋評定現值達當期公告土地現值10%以上,滿1年以上者不受此限。
第34條後段的「一生一屋」條件更嚴格,面積限制縮小為都市1.5公畝、非都市3.5公畝,且要求持有並在當地設籍滿6年、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營業、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其他房屋,但不受「一生僅一次」限制。是否符合全部要件,建議洽地政士或戶籍地地政事務所逐項確認。
所得稅:新舊制看原始取得時間
賣方出售房地的獲利部分,還要另外課徵所得稅,適用新制或舊制取決於房地是何時取得的。2016年(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就房屋土地合併計算的實際獲利,依持有期間課徵:未滿2年稅率45%,2年以上未滿5年為35%,5年以上未滿10年為20%,10年以上為15%。
105年以前取得的房地則適用舊制,土地漲價部分已被土地增值稅涵蓋、不再課所得稅;房屋部分的獲利併入綜合所得稅,若無法證明實際成本,會用國稅局每年公告的房屋所得額標準(依縣市不同)推計,正確比例請以出售當年度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公告為準。
⚠️ 親屬間買賣的地雷:拿不出付款證明,會被當成贈與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規定幾種「視同贈與」的情形: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這筆錢不是向他人借來或由賣方提供擔保借得的,否則整筆交易會被認定視同贈與,照樣課贈與稅。同一條也規定,若買賣價格與財產時價相比顯著不相當,差額部分一樣視同贈與。
父母子女是一親等直系血親,屬於這條規定的範圍內——買賣過戶如果只是「帳面簽約」、實際沒有金流往來,或價格明顯低於公告現值/評定現值,很可能到頭來還是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而且還多繳了契稅。
延伸閱讀:繼承的房子還有貸款,該怎麼處理
容易被忽略的變數:以後轉售的房地合一稅怎麼算
三種過戶方式的比較,不能只看「移轉當下」這一次的稅,因為贈與或繼承取得的房地,子女將來若要出售,一樣要面對房地合一稅,而且取得日的認定方式各不相同。
依財政部賦稅署公告,繼承取得的房地以「繼承開始日」為取得日,且子女出售時可以併計被繼承人的持有期間,不會因為剛繼承就被課以短期高稅率;受贈房地原則上以受贈人(子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但配偶間贈與另有規定,以配偶原始取得日認定。
而不管是繼承或贈與,是否落入房地合一稅新制的範圍,關鍵仍是回推到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最初取得這筆房地的日期是否在105年1月1日以後——這一點常被誤以為看繼承或贈與的時間點,其實看的是原始取得人的取得時間。
換句話說,買賣過戶讓父母當下先繳一筆所得稅,但子女未來出售的持有期間從自己取得日重新起算;贈與或繼承則是把「什麼時候取得、要不要繳新制稅」的問題,一起交棒給下一手。
三種方式的試算範例(僅示範計算邏輯,非個案結論)
以下用同一組假設數字,示範三種方式在移轉當下各自的計算邏輯,不代表所有家庭都適用這個結果——實際負擔會因房地公告現值與評定現值高低、家庭其他財產是否會推高遺產稅級距、是否符合自用住宅要件等個案因素而不同。
| 假設條件 | 數值 |
|---|---|
| 土地公告現值 | 600萬元 |
| 房屋評定現值 | 150萬元 |
| 土地漲價總數額(假設落在30%級距) | 200萬元 |
| 移轉方式 | 移轉當下主要稅負(概算) |
|---|---|
| 生前贈與 | 贈與稅:贈與總額750萬元扣除244萬元免稅額後,課稅贈與淨額506萬元×10%=50萬6,000元(父母繳);土地增值稅:200萬元×30%=60萬元(子女繳);契稅:150萬元×6%=9萬元(子女繳) |
| 身後繼承 | 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均免徵;遺產稅則要併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總額,扣除1,333萬元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才知道課稅級距,本例房地價值750萬元若無其他大額遺產,很可能落在免稅額以內,遺產稅0元 |
| 生前買賣 | 土地增值稅:200萬元×30%=60萬元(父母繳,若符合自用要件可能降為10%);契稅:150萬元×6%=9萬元(子女繳);父母另需就出售獲利部分計算所得稅,稅額因取得時間與成本認定而異,且須留意保留完整價金支付紀錄,避免被視同贈與 |
這個範例刻意設定為「房地價值不高、其他遺產也不多」的情境,讓繼承的優勢看起來很明顯;如果家庭總財產遠超過遺產稅免稅額組合,或名下已有多筆不動產快用完自用住宅優惠,結果可能完全不同。要選哪一種方式,請提供家庭實際財產狀況,委請會計師或地政士逐案試算後再決定,本文不提供個案建議。
常見問題
贈與、繼承、買賣,哪一種稅負一定最低?
沒有一定最低的答案。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說明,多數情況下繼承移轉的稅負低於生前贈與或買賣,主因是土地增值稅與契稅全免;但這是概括原則,遺產總額龐大、超過免稅額與扣除額組合,或已規劃逐年贈與節稅的家庭,實際負擔可能相反。是否要提前贈與、規劃買賣或等待繼承,請洽會計師依家庭實際財產狀況試算後決定。
親屬間用買賣的方式過戶,價格可以隨便訂嗎?
不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買賣,除非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且非借貸而來的確實證明,否則視同贈與課稅;買賣價格與財產時價顯著不相當時,差額部分也視同贈與。父母子女之間買賣,務必保留完整匯款紀錄。
繼承免徵的土地增值稅,以後賣掉會不會被追繳?
不會用「補繳」的方式追討繼承當下免掉的稅額,但依《土地稅法》第31條,將來出售時計算漲價總數額的原地價,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為準,等於把增值稅遞延到下一次真正出售時一併計算,並非完全消失。
贈與的土地,可以像買賣一樣申請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嗎?
不行。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明確說明,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這是贈與與買賣在土地增值稅上的關鍵差異之一。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