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拋棄繼承要用的正式文件,是司法院提供的「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坊間常說的「拋棄繼承聲請書」「申請書」,指的都是同一份表格。本文附官方範本下載連結,並逐欄說明表格裡每一格怎麼填;完整流程、期限與費用請見〈拋棄繼承流程全攻略:期限、文件、費用〉。
「聲請書」正式名稱其實是「家事聲請狀」
司法院官網把這份文件叫「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不是「聲請書」也不是「申請書」——但這些說法指的是同一份表格,搜尋時不用糾結用字。
表格填完要附的證物之一是「繼承系統表」,那是另一份獨立表格、有自己的官方範本,逐欄填法見〈繼承系統表怎麼填+範本下載〉,本文不重複說明。
聲請狀寫好之後要怎麼送到法院(親自遞送、郵寄或委託代辦),見〈拋棄繼承線上申請教學〉。本文只做一件事:把這張聲請狀表格逐欄拆開講。
官方範本下載(PDF/ODT)
範本一律連司法院官網,不提供自行代管的檔案;下載前建議先看頁面上的公告與更新日期。
| 格式 | 適合情境 | 下載 |
|---|---|---|
| 列印後手寫或掃描填寫 | 官方PDF直鏈 | |
| ODT | 電腦編輯打字後再列印 | 官方ODT直鏈 |
| 承載頁 | 司法院書狀範例頁面,可查最新公告日期 | 司法院官網 |
官方頁面公告日期108年9月22日、最後更新110年12月22日(查核於2026年8月,以官方公告為準)。台北、新北、台南等地方法院官網也各自另外公告同類型的家事聲請狀範例;受理法院有指定版本時,以該法院公告版本為準,送件前建議先向該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

逐欄怎麼填①:狀頭資料
表格最上方三欄,都是法院分案後才會產生的資訊,第一次遞狀時可以先留空:
| 欄位 | 怎麼填 |
|---|---|
| 承辦股別 | 留空,法院分案後才會有股別 |
| 案號 | 留空,法院分案後才會給案號 |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 拋棄繼承屬非訟事件,沒有訴訟標的金額;不確定怎麼填,建議送件前先向受理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家事服務中心確認,避免因格式問題被要求補正 |
逐欄怎麼填②:聲請人基本資料
這一段填的是「拋棄繼承的人」自己的資料,不是被繼承人:
| 欄位 | 說明 |
|---|---|
| 聲請人 | 填自己的姓名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本國籍填身分證字號;非本國籍或法人依表格勾選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並填證號 |
| 性別、生日 | 照身分證件填 |
| 戶籍地 | 戶籍謄本上的地址 |
| 現住地 | 與戶籍地相同勾「同戶籍地」,不同才另外填實際居住地址 |
|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 法院或書記官需要聯繫時使用,沒有傳真可留空 |
| 送達代收人、送達處所 | 委託律師或地政士代辦才需要填,是「法院文件要寄給誰收」;自己遞狀可以留空 |
未成年子女要拋棄繼承,原則上由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填;若父母本身也是同一順位繼承人,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父母的行為與子女利益相反時不得代理,須改由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這種情況建議直接洽詢律師或地政士,詳見〈拋棄繼承線上申請教學〉「什麼情況建議直接找律師或地政士代辦」一節。
逐欄怎麼填③:聲明事實與證物清單(最容易漏勾)
先填被繼承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最後住所地地址,接著是兩個checkbox,只能勾一個:

兩個checkbox分別對應民法第1174條(查證於2026年8月,全國法規資料庫)「知悉得繼承」的兩種常見情境: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子女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當下就等於知悉自己得繼承,勾「被繼承人死亡日」。
父母、兄弟姊妹等後順位繼承人,要等前順位的人都拋棄或不能繼承才「知悉得繼承」,勾「接獲前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書」那天。實際起算點屬個案事實認定,細節與常見誤解見〈拋棄繼承流程全攻略〉「三個月期限怎麼算」一節。
接著是證物清單,官方範本列了五項:
| 證物 | 說明 |
|---|---|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 | 二選一勾選,不是兩份都附;除戶謄本申請地點與規費見〈除戶謄本申請教學〉 |
| 拋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聲請人自己的戶籍謄本 |
| 繼承系統表 | 官方範本另有專文,見上方連結 |
|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及收據(或回執) | 通知其他因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證明,例如存證信函與雙掛號回執 |
| 其他(如印鑑證明) | 官方範本這項是保留欄位,實際是否需要另附印鑑證明等文件,以受理法院當下的要求為準,送件前建議先確認 |
逐欄怎麼填④:簽名與送件
最後一段是具狀人、撰狀人、致送法院與日期:
| 欄位 | 怎麼填 |
|---|---|
| 具狀人 | 聲請人本人簽名蓋章 |
| 撰狀人 | 自己寫狀紙可留空或填跟具狀人一樣的名字;委託律師或地政士代寫才填他們的名字 |
| 致送法院 |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
| 日期 | 填遞狀當天的中華民國紀年日期 |
依民法第3條(查證於2026年8月,全國法規資料庫),簽名與蓋章的效力相同,沒有印章時親自簽名一樣有效力;如果連簽名都沒辦法親自完成,改用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要有兩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才與簽名生同等效力。聲請狀寫好之後要用哪種方式送到法院,見〈拋棄繼承線上申請教學〉「三種遞狀方式怎麼選」一節。
填錯最常見的三個地方
| 常見錯誤 | 正確做法 |
|---|---|
|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硬填了金額 | 拋棄繼承是非訟事件、沒有訴訟標的,這欄不確定就先留空,送件前問清楚 |
| 「死亡日期」與「接獲通知日期」兩個checkbox都勾或都不勾 | 只能依自己的繼承順位勾其中一個,對應到自己的3個月期限起算點 |
| 證物清單的「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二選一漏勾或勾兩個 | 依實際檢附的文件勾選其中一項就好 |
常見問題
看不懂表格要怎麼填,可以直接請法院的人幫忙嗎?
可以。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家事服務中心)可以協助說明書狀格式與應備文件,但不能替你做法律判斷或個案結論;案情複雜時,建議另外洽詢律師或地政士。
這張聲請狀一定要打字嗎,手寫可以嗎?
可以手寫。官方沒有規定一定要打字,重點是內容正確、字跡清楚可辨識,簽名處仍要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簽名蓋章之後發現印章蓋歪或不清楚,需要整份重新列印嗎?
建議重新列印。印文不清楚可能被要求補正或確認,重新列印一份乾淨的比在原件旁邊補蓋更不容易有爭議;如果只是單一印文不清楚、其餘內容都對,也可以送件前先詢問受理法院是否需要重印。
填錯字可以直接塗改嗎?
不建議。書狀是要送交法院的正式文件,塗改處未經確認容易在審查時被要求釐清或補正;謹慎的做法是整份重新列印或抄寫,真的需要更正時,在塗改處加註並簽名。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