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遺囑是趁行為能力健全時,依民法規定的五種法定方式之一寫下財產分配意願。遺囑生前可隨時修改或撤回(民法第1219條),不是寫了就定案;但受監護宣告後即喪失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愈早規劃愈能避免屆時無法立遺囑的風險。
為什麼要趁行為能力健全時規劃
民法第118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立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受監護宣告之人依法屬於無行為能力人,一旦進入這個狀態就無法再有效立遺囑,詳見〈監護宣告申請流程與費用〉。

遺囑不是「寫了就改不了」的一次性決定。遺囑人生前可隨時依遺囑方式撤回全部或一部(民法第1219條),前後遺囑內容牴觸時,牴觸部分視為前遺囑已被撤回(民法第1220條),以最新一份為準——這也代表現在動筆完全不影響未來調整內容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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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種法定遺囑方式總覽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法定方式,彼此在見證人人數、是否需要公證人上差異明顯:
| 方式 | 見證人 | 公證人 | 特色 |
|---|---|---|---|
| 自書遺囑 | 不需要 | 不需要 | 本人親自書寫全文並簽名,成本最低,但事後可能面對筆跡與要件爭議 |
| 公證遺囑 | 2人以上 | 需要 | 公證人主導製作與見證,效力最不容易被事後挑戰 |
| 密封遺囑 | 2人以上 | 需要 | 遺囑人簽名密封後向公證人陳述,同時要見證人與公證人,程序不比公證遺囑簡便 |
| 代筆遺囑 | 3人以上 | 不需要 | 由見證人之一代筆記錄,不需公證人但見證人門檻最高 |
| 口授遺囑 | 2人以上 | 不需要 | 僅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事後3個月內須經親屬會議或法院認定真偽 |
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的完整要件與範本分別見〈遺囑怎麼寫才有效?自書遺囑範本〉與〈公證遺囑流程與費用〉,本文不重複展開,以下只補充另外三種方式的法定要件。
密封、代筆、口授遺囑的法定要件
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並陳述是自己的遺囑;若不符密封遺囑方式,但符合自書遺囑要件,改依自書遺囑論效力(民法第1193條)。
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之一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見證人全體與遺囑人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僅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立遺囑時才能使用,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以筆記或全程錄音方式作成。
口授遺囑的效力並不穩定:遺囑人能改依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經過3個月即失效(民法第1196條),且須由見證人之一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有異議者可聲請法院判定(民法第1197條)。
常見問題
幾歲可以立遺囑?
未滿16歲不得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滿16歲但未成年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立遺囑,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已受監護宣告之人則因屬無行為能力人而不得立遺囑。
密封遺囑跟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比較起來,特性是什麼?
密封遺囑同時需要見證人與公證人到場,門檻與公證遺囑相近,卻不像公證遺囑一樣由公證人主導核對遺囑內容,也不像自書遺囑一樣完全不需要見證人或公證人,在流程複雜度與效力保障之間沒有明顯優勢。
遺囑什麼時候開始有法律效力?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99條),生前隨時可以修改或撤回,不會提前生效。
五種方式可以先選一種簡單的,之後再換成公證遺囑嗎?
可以。前後遺囑內容牴觸的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民法第1220條),最新一份符合法定方式的遺囑優先適用,方式之間並非互斥或一次性選擇。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