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不是所有遺產都能拿來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2026年現行規定下,遺產稅應納稅額達新臺幣30萬元、納稅義務人確實難以用現金繳清,才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額申請以合格實物一次抵繳;房屋、土地能否通過,還要看財產估價、變價與保管條件。
財政部2026年9月11日修法說明指出,本次修法刪除分期繳納的30萬元門檻,並增訂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採多數決繳稅。實物抵繳的申請條件與門檻,則依2026年現行第30條第4項核對。存款路徑的具體項次,依公布文本與受理機關確認。判斷時分三件事:能不能申請、能抵多少、怎麼送件。
先看四個門檻
申請前先把稅額、現金繳納能力、抵繳範圍與財產資格對上。公同共有遺產的同意門檻,集中看「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這項條件不是所有案件的共同門檻。判斷依據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 門檻 | 要確認的事情 |
|---|---|
| 稅額 | 2026年現行第30條第4項規定,應納遺產稅達新臺幣30萬元。 |
| 現金繳納能力 | 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用現金繳清。 |
| 抵繳範圍 | 只能申請現金不足的額度,不是把整筆遺產改成實物繳稅。 |
| 抵繳財產 | 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且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 |
這四個要件來自第30條;申請人不能只提出「有一間房」,還要把核定稅額、已繳稅額、可動用現金與尚欠額分開列示,再整理財產條件。公同共有遺產的同意資料,集中依「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整理。

現金不足怎麼判斷
分兩條路看:2026年修法後,財政部修法說明指出,繼承人可用被繼承人所遺存款採多數決繳稅;實物抵繳則依2026年現行第30條第4項處理現金不足額。存款路徑的具體項次與身分條件,依公布文本與受理機關確認。
存款路徑要先核對繼承人身分、存款權屬與同意資料,再決定是否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稅;具體條文項次與其他適用條件,依公布文本與受理機關說明確認。
若遺產清單列有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先分開記錄存款權屬、可動用程度與同意資料;這些資料用來判斷是否走存款繳稅路徑。
申請書不能只寫財產名稱。送件資料要分列核定稅額、可用現金、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已繳稅額與尚欠額,再附抵繳物的權利範圍、估價資料及不能一次現金繳清的原因;項目可依財政部辦理說明整理。
存款是否已經實際繳稅,要看付款資料與受理紀錄;不能把存款餘額或房屋估值直接視為已完成繳款。實物抵繳仍要另列抵繳財產與現金不足額。
實物抵繳申請則另列抵繳財產的權利範圍、估價資料、變價與保管條件,並把現金不足額單獨列出,避免和存款繳稅金額重複計算。
抵繳金額怎麼受比例限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6項,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的估定由財政部定之;2026年9月11日修法說明指出,本次修法刪除分期繳納門檻。實物抵繳條件依第30條第4項核對。
同條規定,課徵標的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低於死亡日或贈與日之時價時,可抵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為限,詳見第30條。
可抵繳額的第一道上限是現金不足額,申請資料應先明列欠稅差額,再由該管稽徵機關依第30條核對財產價值。房屋估價高,不代表就能用房屋價值全額抵掉稅款。
估價資料應把抵繳物的權利資料、死亡日之時價、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與案件中的全部課徵標的物分開列示,讓該管稽徵機關核對比例,不是由申請人自行指定抵繳數字;規則見第30條。

申請流程:在繳款期限內完成
實物抵繳不是等逾期後再補辦的付款選項。申請流程的核心,是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備齊資料;財政部的不動產抵繳辦理說明也要求在限繳日期前申請。
- 確認核定通知與期限。依2026年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納稅義務人應在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實物抵繳要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 整理繳款來源。分開列出遺產現金、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已繳稅額與尚欠額;存款繳稅與實物抵繳分開計算,再附需要的繼承人資料與同意文件,不要把房屋價值代作現金。
- 挑定抵繳財產。確認物件屬課徵標的物,或是納稅義務人所有且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並準備能證明權利與價值的文件。
- 整理同意書與申請資料。公同共有遺產案件才需要核對第30條第7項同意門檻;計算方式集中見「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不動產同意書要把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寫清楚。
- 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把現金缺口、抵繳財產與文件一次送齊,並保留送件資料;受理後再依通知補正。財政部辦理說明載明核准後會以公文通知產權移轉所需文件。
- 依核准公文辦理移轉。2026年現行財政部辦理說明列明,接到核准公文後30日內備齊文件,送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或地方政府辦理產權移轉。
送出申請不等於實物已經完成抵繳;核准、文件不完整時的補件與產權移轉是連續但不同的階段。遺產稅申報本身的期限與文件,可先參考本站的遺產稅申報流程:期限、文件、罰則,不要把「申報遺產稅」和「申請實物抵繳」當成同一張表。
核准公文送達後,產權移轉資料要依公文列明的標的與文件逐項準備;這個階段和遺產稅申報的期限、文件不同,兩者不要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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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先按財產種類分組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實物抵繳說明列出的資料,可以先按下表分組整理;受理機關通知補件時,再依通知補齊。
| 文件類別 | 準備內容 |
|---|---|
| 申請基本資料 | 實物抵繳申請書、財產清單、遺產稅繳款書正本、核定通知書影本。 |
| 土地 | 土地所有權狀或財產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是否需要影本依受理機關通知。 |
| 房屋 | 建物所有權狀或財產證明文件;是否需要影本及其他補件,依核准公文列明的清單準備。 |
| 共同繼承 | 若抵繳物是公同共有遺產,附符合第30條第7項同意門檻的繼承人抵繳同意書;有拋棄繼承者,附法院准予備查文件。 |
| 身分與代理 | 申請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委任他人辦理時,另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
土地與房屋的證明不要互相替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列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證明或抵繳財產;財政部說明另列土地抵繳時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抵繳同意書也不能只寫「同意」兩個字。財政部說明,房屋或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都應在同意書中寫明,讓國稅局能對照申請標的。
候選財產怎麼分流
法律把抵繳財產分成兩條路:一條是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另一條是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前者是遺產中的課稅財產,後者則要另外證明所有權與財產條件。
遺產裡的房屋或土地,先看它是否列在課徵標的物中,再看權狀、分區使用與估價資料。若候選財產是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依「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準備同意資料;單一繼承人同意不會當然完成申請或移轉。
要拿納稅義務人自己所有的其他實物抵繳,重點是提出能證明所有權、價值、保管與變價條件的資料。法條沒有把「想拿來抵」當成合格理由,候選財產仍要由該管稽徵機關依申請資料判斷;條文所列財產範圍見第30條。
抵繳財產於死亡日之時價與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要在同一份資料裡標明評估基準日,方便該管稽徵機關核對申請物件與全部課徵標的物。只看權狀面積,無法推出可抵繳稅額,估價規則見第30條。
權狀是權利資料,不能單獨證明現金繳納確有困難,也不能取代價值比例資料。現金繳納能力與抵繳財產條件對應第30條第4項;公同共有遺產的同意資料,集中看「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
如果有多項候選財產,申請資料可把每項財產分開列示,讓國稅局逐項核對權利、價值與移轉文件;不要把多筆財產混成一個總額,否則難以看出哪筆用來補足現金缺口,這些核對項目可對照財政部申辦說明。
候選財產可按「課徵標的、所有權人、價值與保管資料、現金缺口」分欄整理;公同共有遺產案件的同意資料,集中依「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放入清單。其他資格與上限依第30條核對。
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
抵繳財產是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時,不必然要全體繼承人逐一簽名。第30條第7項提供兩條擇一門檻: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
第一條同時看人數與應繼分;第二條只看應繼分合計是否超過三分之二。這不是「簽名越多越好」的問題,而是要把繼承系統表、每人的應繼分與同意書放在一起核對。
這項門檻適用於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且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的情況;個人所有實物不適用這項門檻。若有人拋棄繼承,先把法院准予備查的文件放進資料,避免同意比例依錯誤的繼承人名單計算。
哪些情況容易卡關
第一,依2026年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遺產稅應納稅額未達新臺幣30萬元時,不能只因手上有土地或房屋就改用實物抵繳。
第二,遺產清單列有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時,先把存款權屬、可動用程度、已繳稅額與尚欠額分開列示;存款繳稅和實物抵繳要分開計算,避免把可用存款直接當成已繳稅款。
第三,估價資料未同時列出死亡日之時價與申請抵繳日之時價,或沒有說明抵繳財產的變價、保管條件。這可能使該管稽徵機關難以核對價值比例上限;核對規則依第30條辦理。
第四,送件前應逐項核對同意書、權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核准公文列明的文件。文件不完整時,該管稽徵機關可能要求補件或說明;資料依財政部辦理說明整理。
可以把判斷順序記成一句話:先確認稅額與期限,再算現金缺口,接著確認物件與價值限制,最後核對繼承人同意和文件。這有助於判斷是要申請實物抵繳,還是先處理現金繳款安排;法定條件見第30條。
核准後依公文辦理產權移轉,這個階段不是房屋或土地繼承登記;所需文件與送件機關已在申請流程說明,過戶前相關證明可參考本站的遺產稅完稅/免稅證明怎麼申請?過戶前必備。這一段說的是抵繳後移轉。
常見問題
遺產裡有銀行存款,還能把房屋拿去抵繳嗎?
可以提出申請,但存款繳稅與房屋抵繳是兩個判斷。存款多數決的具體項次與身分條件,依公布文本及受理機關確認;不採存款路徑時,實物抵繳依2026年現行第30條第4項處理現金不足額。
兄弟姊妹有人不簽抵繳同意書,還能申請嗎?
可以,不必然要全體繼承人簽名;公同共有遺產是否符合第30條第7項門檻,集中依「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計算,並由繼承系統表、應繼分資料與同意書證明。
只有土地或房屋可以實物抵繳嗎?
不只限於土地或房屋。第30條也列出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能否用特定財產抵繳,要連同財產權利、價值與現金不足資料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