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繳不出來,可以用實物抵繳嗎|人生大事一點通

遺產稅繳不出來,可以用實物抵繳嗎

可以,但不是所有遺產都能拿來抵。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2026年現行規定下,遺產稅應納稅額達新臺幣30萬元、納稅義務人確實難以用現金繳清,才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額申請以合格實物一次抵繳;房屋、土地能否通過,還要看財產估價、變價與保管條件。

財政部2026年9月11日修法說明指出,本次修法刪除分期繳納的30萬元門檻,並增訂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所遺存款採多數決繳稅。實物抵繳的申請條件與門檻,則依2026年現行第30條第4項核對。存款路徑的具體項次,依公布文本與受理機關確認。判斷時分三件事:能不能申請、能抵多少、怎麼送件。

先看四個門檻

申請前先把稅額、現金繳納能力、抵繳範圍與財產資格對上。公同共有遺產的同意門檻,集中看「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這項條件不是所有案件的共同門檻。判斷依據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

門檻要確認的事情
稅額2026年現行第30條第4項規定,應納遺產稅達新臺幣30萬元。
現金繳納能力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用現金繳清。
抵繳範圍只能申請現金不足的額度,不是把整筆遺產改成實物繳稅。
抵繳財產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且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

這四個要件來自第30條;申請人不能只提出「有一間房」,還要把核定稅額、已繳稅額、可動用現金與尚欠額分開列示,再整理財產條件。公同共有遺產的同意資料,集中依「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整理。

遺產稅實物抵繳判斷順序:先確認稅額與現金缺口,再確認財產條件;若屬公同共有遺產,再確認第30條第7項同意條件,最後在期限內送件
判斷順序:先看能否申請,再整理物件與文件。

現金不足怎麼判斷

分兩條路看:2026年修法後,財政部修法說明指出,繼承人可用被繼承人所遺存款採多數決繳稅;實物抵繳則依2026年現行第30條第4項處理現金不足額。存款路徑的具體項次與身分條件,依公布文本與受理機關確認。

存款路徑要先核對繼承人身分、存款權屬與同意資料,再決定是否以被繼承人所遺金融機構存款繳稅;具體條文項次與其他適用條件,依公布文本與受理機關說明確認。

若遺產清單列有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先分開記錄存款權屬、可動用程度與同意資料;這些資料用來判斷是否走存款繳稅路徑。

申請書不能只寫財產名稱。送件資料要分列核定稅額、可用現金、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已繳稅額與尚欠額,再附抵繳物的權利範圍、估價資料及不能一次現金繳清的原因;項目可依財政部辦理說明整理。

存款是否已經實際繳稅,要看付款資料與受理紀錄;不能把存款餘額或房屋估值直接視為已完成繳款。實物抵繳仍要另列抵繳財產與現金不足額。

實物抵繳申請則另列抵繳財產的權利範圍、估價資料、變價與保管條件,並把現金不足額單獨列出,避免和存款繳稅金額重複計算。

抵繳金額怎麼受比例限制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6項,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的估定由財政部定之;2026年9月11日修法說明指出,本次修法刪除分期繳納門檻。實物抵繳條件依第30條第4項核對。

同條規定,課徵標的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低於死亡日或贈與日之時價時,可抵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出的應納稅額為限,詳見第30條。

可抵繳額的第一道上限是現金不足額,申請資料應先明列欠稅差額,再由該管稽徵機關依第30條核對財產價值。房屋估價高,不代表就能用房屋價值全額抵掉稅款。

估價資料應把抵繳物的權利資料、死亡日之時價、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與案件中的全部課徵標的物分開列示,讓該管稽徵機關核對比例,不是由申請人自行指定抵繳數字;規則見第30條。

遺產稅實物抵繳金額的兩道上限:先看現金不足額,再看難以變價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低於死亡日之時價時的財產價值比例
可抵繳額要先補現金缺口,再檢查法定價值比例上限。

申請流程:在繳款期限內完成

實物抵繳不是等逾期後再補辦的付款選項。申請流程的核心,是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並備齊資料;財政部的不動產抵繳辦理說明也要求在限繳日期前申請。

  1. 確認核定通知與期限。依2026年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納稅義務人應在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實物抵繳要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2. 整理繳款來源。分開列出遺產現金、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已繳稅額與尚欠額;存款繳稅與實物抵繳分開計算,再附需要的繼承人資料與同意文件,不要把房屋價值代作現金。
  3. 挑定抵繳財產。確認物件屬課徵標的物,或是納稅義務人所有且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並準備能證明權利與價值的文件。
  4. 整理同意書與申請資料。公同共有遺產案件才需要核對第30條第7項同意門檻;計算方式集中見「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不動產同意書要把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寫清楚。
  5. 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把現金缺口、抵繳財產與文件一次送齊,並保留送件資料;受理後再依通知補正。財政部辦理說明載明核准後會以公文通知產權移轉所需文件。
  6. 依核准公文辦理移轉。2026年現行財政部辦理說明列明,接到核准公文後30日內備齊文件,送國有財產署各地區辦事處或地方政府辦理產權移轉。

送出申請不等於實物已經完成抵繳;核准、文件不完整時的補件與產權移轉是連續但不同的階段。遺產稅申報本身的期限與文件,可先參考本站的遺產稅申報流程:期限、文件、罰則,不要把「申報遺產稅」和「申請實物抵繳」當成同一張表。

核准公文送達後,產權移轉資料要依公文列明的標的與文件逐項準備;這個階段和遺產稅申報的期限、文件不同,兩者不要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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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先按財產種類分組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的實物抵繳說明列出的資料,可以先按下表分組整理;受理機關通知補件時,再依通知補齊。

文件類別準備內容
申請基本資料實物抵繳申請書、財產清單、遺產稅繳款書正本、核定通知書影本。
土地土地所有權狀或財產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是否需要影本依受理機關通知。
房屋建物所有權狀或財產證明文件;是否需要影本及其他補件,依核准公文列明的清單準備。
共同繼承若抵繳物是公同共有遺產,附符合第30條第7項同意門檻的繼承人抵繳同意書;有拋棄繼承者,附法院准予備查文件。
身分與代理申請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委任他人辦理時,另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土地與房屋的證明不要互相替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列土地或房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證明或抵繳財產;財政部說明另列土地抵繳時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抵繳同意書也不能只寫「同意」兩個字。財政部說明,房屋或土地的坐落、地號、面積、抵繳持分及抵繳價額都應在同意書中寫明,讓國稅局能對照申請標的。

候選財產怎麼分流

法律把抵繳財產分成兩條路:一條是中華民國境內的課徵標的物,另一條是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前者是遺產中的課稅財產,後者則要另外證明所有權與財產條件。

遺產裡的房屋或土地,先看它是否列在課徵標的物中,再看權狀、分區使用與估價資料。若候選財產是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依「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準備同意資料;單一繼承人同意不會當然完成申請或移轉。

要拿納稅義務人自己所有的其他實物抵繳,重點是提出能證明所有權、價值、保管與變價條件的資料。法條沒有把「想拿來抵」當成合格理由,候選財產仍要由該管稽徵機關依申請資料判斷;條文所列財產範圍見第30條。

抵繳財產於死亡日之時價與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要在同一份資料裡標明評估基準日,方便該管稽徵機關核對申請物件與全部課徵標的物。只看權狀面積,無法推出可抵繳稅額,估價規則見第30條。

權狀是權利資料,不能單獨證明現金繳納確有困難,也不能取代價值比例資料。現金繳納能力與抵繳財產條件對應第30條第4項;公同共有遺產的同意資料,集中看「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

如果有多項候選財產,申請資料可把每項財產分開列示,讓國稅局逐項核對權利、價值與移轉文件;不要把多筆財產混成一個總額,否則難以看出哪筆用來補足現金缺口,這些核對項目可對照財政部申辦說明。

候選財產可按「課徵標的、所有權人、價值與保管資料、現金缺口」分欄整理;公同共有遺產案件的同意資料,集中依「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放入清單。其他資格與上限依第30條核對。

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

抵繳財產是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時,不必然要全體繼承人逐一簽名。第30條第7項提供兩條擇一門檻: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

第一條同時看人數與應繼分;第二條只看應繼分合計是否超過三分之二。這不是「簽名越多越好」的問題,而是要把繼承系統表、每人的應繼分與同意書放在一起核對。

這項門檻適用於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且遺產是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的情況;個人所有實物不適用這項門檻。若有人拋棄繼承,先把法院准予備查的文件放進資料,避免同意比例依錯誤的繼承人名單計算。

哪些情況容易卡關

第一,依2026年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遺產稅應納稅額未達新臺幣30萬元時,不能只因手上有土地或房屋就改用實物抵繳。

第二,遺產清單列有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存款時,先把存款權屬、可動用程度、已繳稅額與尚欠額分開列示;存款繳稅和實物抵繳要分開計算,避免把可用存款直接當成已繳稅款。

第三,估價資料未同時列出死亡日之時價與申請抵繳日之時價,或沒有說明抵繳財產的變價、保管條件。這可能使該管稽徵機關難以核對價值比例上限;核對規則依第30條辦理。

第四,送件前應逐項核對同意書、權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核准公文列明的文件。文件不完整時,該管稽徵機關可能要求補件或說明;資料依財政部辦理說明整理。

可以把判斷順序記成一句話:先確認稅額與期限,再算現金缺口,接著確認物件與價值限制,最後核對繼承人同意和文件。這有助於判斷是要申請實物抵繳,還是先處理現金繳款安排;法定條件見第30條。

核准後依公文辦理產權移轉,這個階段不是房屋或土地繼承登記;所需文件與送件機關已在申請流程說明,過戶前相關證明可參考本站的遺產稅完稅/免稅證明怎麼申請?過戶前必備。這一段說的是抵繳後移轉。

常見問題

遺產裡有銀行存款,還能把房屋拿去抵繳嗎?

可以提出申請,但存款繳稅與房屋抵繳是兩個判斷。存款多數決的具體項次與身分條件,依公布文本及受理機關確認;不採存款路徑時,實物抵繳依2026年現行第30條第4項處理現金不足額。

兄弟姊妹有人不簽抵繳同意書,還能申請嗎?

可以,不必然要全體繼承人簽名;公同共有遺產是否符合第30條第7項門檻,集中依「繼承人同意怎麼判斷」一節計算,並由繼承系統表、應繼分資料與同意書證明。

只有土地或房屋可以實物抵繳嗎?

不只限於土地或房屋。第30條也列出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的實物;能否用特定財產抵繳,要連同財產權利、價值與現金不足資料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非法律意見;個案請洽律師/地政士/會計師。

最後更新:20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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